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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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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6] 委任區議員不應受歧視

■郭 平

 委任區議員與直選區議員一樣,都是經合法渠道產生。因此,無端剝奪委任區議員的選舉與被選舉權,或者把區議員分成三六九等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合情理的。委任區議員大都是專業或地區知名人士,他們的存在,有助平衡各方利益。

剝奪委任區議員選舉權不合法

 首先,現任區議員不論來自直選或委任,都是合法的區議員,都應該有合法的權利,包活政改方案若能通過後互選立法會議員時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他們這方面的權利,反而是不合法的行為。

 其次,香港現時沒有任何法例可用於褫奪委任區議員的上述權利,提出「褫奪」建議的議員,雖身為「立法者」之一,但似乎欠缺了一些應有的法治精神,令人遺憾。

不可將委任區議員分成三六九等

 其三,將區議員分等級,有些可以有某些權利,有些卻不容許有這些權利,即使不以「歧視」形容,至少並不合理,也難以獲得市民大眾的認同。

 其四,無可否認,由直選產生的區議員,其民意或選民基礎比較廣泛一些,但獲委任的區議員通常都是專業人士或地區知名人士,也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助於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在現階段,由於政治或政黨政治遠未成熟,委任區議員仍可發揮其作用,也有助於使地區事務更趨完善。

 其五,委任區議員共一○二名,在全部五百多位區議員中所佔比例不足五分之一,無論從何角度看,均不足以影響大局,其至可以說,佔八成多由直選產生的區議員,在決定任何大小事務時,都要有信心才對。四與一之比,倘「四」的一方沒有足夠的信心,未免說不過去,大有可能貽笑方家。

 其六,就區議會功能界別互選立法會議員而言,這一界別的特殊優勢就八成以上的「選民」(區議員)由選舉產生,也即是具強大的民意認受性和廣闊的選民基礎,相信這也是主流民意指政改方案「邁向普選」的理由之一。由區議會選立法會議員,雖較直選略見遜色,但比之於現行功能界別選舉,已屬在民主發展路上跨出了一大步,可視之為「間接直選」,有類於某些西方國家的選舉方式。(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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