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31] 文物古蹟保護有價 放大圖片
林村許願樹
文物古蹟不單是單純的建築物,而是歷史的象徵,城市要有生命,生命源於歷史,文物古蹟不可與歷史意義分開而談。文物古蹟是獨特歷史的印記,幫助詮釋大家的文化身份。世界各地的文物往往受到城市發展的威脅,面臨被破壞的危機。不同國家都有建立不同的法例及相關機關,以妥善保護文物古蹟,以及平衡社會整體利益。
香港—《古物及古蹟條例》在1976年起實施,而古物諮詢委員會和古物古蹟辦事處於同年成立,前者是諮詢機構,後者則是行政部門。民政事務局是掌管文物政策及策略的中央機關,與轄下的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監察保護文化遺產和推廣文物教育的工作。最具歷史和建築價值的歷史文物,會被列為法定古蹟,受法例保護。
內地—內地的文物保護工作主要由國家文物局負責,包括制訂有關文物保護和博物館規劃與管理的政策,草擬和實施相關的規則和規例。由於法律規定可在文物古蹟範圍內設立建設控制地帶,防止古蹟的環境風貌變樣,因此該計劃亦有考慮保持古蹟與其周遭環境的融合。
新加坡—新加坡古蹟保存局在1971年制定《古蹟保存條例》時成立,是新聞、通訊及藝術部轄下的一個法定機構,與國家文物局合作,負責宣布全國重要的建築物、雕塑、構築物、墓穴和古蹟為國家古蹟。古蹟保存局根據藝術價值,歷史價值,社會價值及技術價值等因素揀選國家古蹟。新加坡的文物保護工作主要由政府主導,以顧及社區發展中的實際需要,所以古蹟的保護是因應其歷史和環境而作出整體規劃的。
英格蘭—早於1882年制定的《古代遺蹟法令》(Ancient Monument Act)已表明政府力保國家古蹟,防止歷史建築物會因工業化的急促步伐及城市景觀的改變而遭受破壞。保護文物的責任由國家機關及各郡、區和市的地方政府分擔。文物保護是市區重建計劃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各方的利益衝突亦會減至最低。文物保護工作亦有依賴社區的參與,有許多規模完善兼具影響力的非政府機構及專業團體,從事文物保護工作。
保護好文物建築,除具有旅遊和娛樂等經濟價值,為當地人士保留重要的文化遺產外,亦能推動本土文化經濟、振興經濟以創造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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