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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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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1] 豆棚閒話:韓非:法貴於罰而不漏

焦正安

 荊南這個地方,有一條江叫麗水(金沙江)。自從有人在江畔發現了金子後,這裡就常有來自四面八方的淘金者。官府禁止淘金的規定很嚴厲:如果抓獲就在十字街頭砍頭、分屍示眾。被殺者的屍體橫滿江面,但是偷偷地來的淘金者還是不斷。沒有比在鬧市區砍頭、分屍更重的刑罰了,偷淘金者依然有的原因是:不一定被抓獲。所以,要是你對一個人說:「把天下給你,再殺死你,你樂於接受嗎?」智力低下的人也不會答應。讓他做天下,這是最大的利益呀,他不聽從的原因是:知道必死無疑。有可能不被抓獲,多麼重的刑罰都嚇不住偷偷地來的淘金者;曉得必死無疑,把天下財富全給他,他也不情願要。這是《韓非子》中說的故事。

 原文如下:

 荊南之地,麗水之中生金,人多竊采金。采金之禁:得而輒辜磔於市。甚眾,壅離其水也,而人竊金不止。大罪莫重辜磔於市,猶不止者,不必得也。故今有於此,曰:「予汝天下而殺汝身。」庸人不為也。夫有天下,大利也,猶不為者,知必死。故不必得也,則雖辜磔,竊金不止;知必死,則有天下不為也。

 《說二》告訴我們:罰而不漏,人皆畏之;罰而漏,人不畏也。當然,「漏」還有個度的問題:或百之漏一,或百之漏九十九。後者比前者糟糕得多。漏得越多,畏懼者越少。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才可謂法治。又有「法不責眾」之說。「眾」是相對的。開始的眾為「二、三」,「二、三」責其一甚至不責,那麼「眾」就必然是「五、六」了,再責其一或者不責,這個「眾」迅速上升為「百千」。此時來責其二、三,近乎不責。當初的「眾」,也不過是「二、三」。可見,法要責初。有殺一儆百之說。初出現「一」時殺之,可以「儆」還沒有出現但很可能會出現的「百」。並不是在已出現「百」的時候,才來殺「一」—這不叫殺「一」,而叫殺「百分之一」。出現了「百」,要想儆後來者千萬,必須殺「百」。古代對偷採金者的「殺」就是只殺犯禁群體中的極小一部分,做做樣子的。

 《說二》中還說:董閼於擔任趙國上地的長官。一次在石邑山中行走,來到一條深澗邊,澗壁如牆深百丈,就問隨行人員:「有沒有人到了澗邊,還接著往前走,走到澗中去的呢?」隨從答道:「沒有。」……董閼於長歎一聲,說:「我有治理好這個地方的良方了。假如我重罰而不漏,犯罪好比走進深澗,必死無疑,人就不敢犯,我就不愁百姓不守法。」原文如下:「董閼於為趙上地守。行石邑山中,澗深,峭如牆,深百仞,因問其旁鄉左右:『人嘗有入此者乎?』對曰:「無有。」……董閼於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治之無赦,猶入澗之必死也,則人莫之敢犯也,何為不治?』」

 董閼於之說,我把它解讀為:法貴在於,重罰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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