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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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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7] 加強地區工作

 ■馮檢基 民協主席

 曾蔭權要落實「加強地區工作」的承諾,日後應把更多的地區性事務交予區議會負責,同時必須下放劃定範圍的財政收支權力,還要讓區議員有機會增加對地區管理及行政的知識。

 曾蔭權特首在其第一份施政報告中提出要「加強地區工作」。這包括:(一)強化民政專員的角色;(二)發揮地區管理委員會的統籌功能,提供更好的跨部門服務;(三)區議會功能會擴大,政府會讓各個區議會管理一部分地區性的設施。

與民協大方向相似

 筆者認為曾特首所提出「加強地區工作」的措施,基本上與民協自成立以來,爭取區議會可以發展成為市議會的大方向相似「尚未能知道是否相同),而且也可算是99年「殺局」(市政及區域市政局)時,政府曾承諾把兩個市政局的地區工作及設施管理的權力,交予區議會的第一步。但由於施政報告並沒有向市民交代日後這個政策如何執行,或許這正是一個時機向曾特首提意見,當然更希望他能聽得到,並且接納。

理順三個機制關係

 首先曾特首提出地區的三個機制:民政專員、地區管理委員會和區議會三者有何關係?是否從屬?依筆者愚見,「加強地區工作」,先要為這三個機制定位。若如曾特首所言,區議會將負責管理一部分地區性的設施,則區議會必須在這些範籌上有「決定權」,又或在未修改區議法例前(區議會只是諮詢性質)政府部門在「這劃定的範圍」裡,「必須」依區議會的議決辦事(縱使此議決沒有法定權力),而民政專員則有責任同時亦有權力統籌有關政府部門,執行此「決定」。區議會與民政專員遂轉為夥伴關係,在「這劃定的範圍裡」區議會是決策者,專員為總經理。並且在推行一段時間後(如兩年),進行檢討,是否日後可以把更多的地區性設施,以至地區性事務,交予區議會負責。

下放有關財政收支權力

 「強化地區工作」第二個範籌,是有關「這劃定範圍」裡的財務收支。曾特首若真的願意下放「這」權力,也得「必須」下放「這」筆財政的收支權力。由於日後區議會「有權」作出決定,他必須也要有權動用「一定數目」的款項,一來這是一個必須的配合動作,否則「決定」成為廢話;二來區議既然作出「決定」也得承擔此決定所造成的財務和政治效果。「加強地區工作」其實也是要讓區議會步入一個自立(不是獨立」的成熟期,讓區議會更直接的與地區市民生活掛鉤,讓地區工作成敗得失,由地區市民的回響和一票作總結。

讓區議員有增值機會

 最後「加強地區工作」、要讓區議員有機會增加其對地區管理及行政的知識。雖然上文說過,區議會應該是一個決策機關。但這個機關的成員也須知道(一)其決策對社區所產生的效果;(二)其決策對財政收支的意義;(三)其決策對有關部門可能產生的行政和工作壓力。這樣區議會的決定才能在大家掌握下作出最良好的決定。要達致此目的,區議員應擴寬視野,考察其他城市,參考他們的城市設計和管理經驗。並就一些有關城市管理的資料、講座,甚至是課程都可以提供予區議員,讓大家都有增值機會。 (本欄每周一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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