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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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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0] 翠袖乾坤:私人時間與工傷

翁靜晶

 戰國時期,曾有將軍吳起,用嘴巴替士兵吸走傷口的膿血,因此贏盡了軍心。對比起來,現代之僱主與僱員關係,則被形容為「功利無比」,僱員若有工傷,為了雙方保障,只得依足法律處理,公事公辦。此調無可厚非,更乃大公司之運作模式;每每出事,倘都交由上級用人情方式處理,是吸膿也好,賠錢也好,最終只會一塌糊塗。

 前陣子無線武術指導元寶,在番禺拍攝戲劇,晚上工餘消遣之後,慘遇惡煞伏襲,手部骨碎受傷。傷勢未癒前,元卻收到電視台通知不獲續約,更未就遇襲之傷勢作出賠償,遂召開記者會,譴責無線沒有履行僱主責任。

 「僱主責任」,可圈可點,若排除了感情因素,純以法理而言,僱主是否有責任,則視乎「遇襲事件」,是否發生於工作範圍之內。元寶能勝訴,除非可以說服法官,以下兩宗類似案例,並不適用於其申索個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一位香港廉正公署職員,獲派到英國受訓。期間,卻在酒店房間內,意外吸入了過量的一氧化碳死亡。死者遺孀向廉署索償。法官同意死者是因為工作關係才會處身於英國,但同時亦裁定意外發生之時,是死者的私人休息時間,而並非工作時間。法官雖同情遺孀,無奈仍判定意外並非發生於工作範圍之內,僱主毋須負上責任。

 九一年另一宗案例——鄭姓死者,任職夜班船務工人,晚飯時間外出用膳後,遇上交通意外死亡。針對死者遺孀之索償,法官裁定死者之用膳,屬於「工作以外」的私人時間,肇事地點亦非工作崗位,與工作沒有關連,遂拒絕索償申請。

 從兩案看出,外地公幹,其中若牽涉私人時間,因照僱員自由意願的私人消遣,並不是「因工受傷」,「僱主責任」頗難於成立。

 法律理壯,人情卻有斟酌餘地,「吳起吸膿」的事跡,在法理主導的社會,似乎再無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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