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17] 4成民安隊員受訓不足60小時
【本報訊】肩負救急扶危責任的民眾安全服務隊(民安隊)被審計署批評,指隊內有四成隊員不符合規定出席60小時受訓的最低要求,並在2002至2003年度開始,未有訂明每名隊員每年出席單位訓練的最高時數,以致個別隊員超逾訓練時數而申領薪津。
審計署又批評,民安隊沒就上年度向非政府機構提供的部分服務徵收費用;而早於2001年起,民安隊未有徵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批准,便豁免向非政府機構收取提供服務的費用。
促建評核制汰庸員
審計署建議民安隊管理層,進行民安隊編制檢討,訂明隊員的最低要求,並推行評核制度,將未能符合規定的隊員解職。
該署又建議,考慮限定隊員參與的訓練課程與民安隊的法定職責相關,才可獲發薪酬,並應考慮是否需要保留使用率只得兩至三成的訓練場所,以及檢討保留餘下16個分區辦事處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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