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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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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9] 百家廊:富豪「刀下留人」的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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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億萬富豪袁寶璟的「買兇殺人」案目前仍在二審當中,真相到底如何,仍有待司法部的進一步了解。   網上圖片

韻 婷

 看中國的戲劇,往往在行刑前夕,有「刀下留人」的場面。想不到現代中國,也演出了中國大富豪死刑之前「刀下留人」的戲劇性一幕。有「中國股票第一人」之稱的袁寶璟,三十九歲,在港經營多間公司,他是資產總值三十七億元人民幣的北京建昊集團董事長,曾是中國最年輕的上市公司董事長,前途無可限量,但如今卻成了第一個獲判死刑的億萬富豪,這位落入法網的青年才俊,他的行兇目的到底為何?暫停死刑是因為他對國家的鉅額捐款,還是別有內情?當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要向袁寶璟執行的死刑突被叫停,「刀下留人」的戲劇性轉變,更增加了「富豪買兇殺人案」的耐人尋味。

為錢殺人的兇案?

 此宗富豪懸案,源於一九九六年的秋天。據內地周刊的消息稱,當日袁寶璟因期貨交易與四川富商劉漢發生矛盾,其刑警出身的朋友汪興提出安排打手襲擊劉漢的主意,得到袁寶璟的認可,並透過兄長袁寶琦交予汪十六萬元。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晚上九時多,受袁寶璟等人指使的李海洋在四川省廣漢市向劉漢近距離連開兩槍,但均未擊中劉漢。

 此後,汪興被調往一間藥廠當副廠長,他曾多次向袁寶璟借錢不果,於是就透過電話、寫信等方式,欲以舉報袁寶璟買兇殺人之不法事威脅他就範,袁寶琦提出:「不行找人給他辦了,花兩個錢唄」,袁寶璟表示「行」,並提供三十萬元資金,袁寶琦找到袁寶福,讓他把汪興做掉。袁寶福向袁寶森提出此事,袁寶森主動提出去做。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袁寶森持刀對從家中出來的汪興猛砍,期間汪興身中多刀。

 被刺傷後的汪興沒有就此罷休,他不斷威脅、恐嚇袁寶璟,袁寶璟再次向袁寶琦提及此事,並說「不行就辦了他」。袁寶琦對袁寶福說「把尾巴活幹完」,並交給袁寶福人民幣十八萬元。袁寶福與袁寶森密謀後,於二○○三年十月四日二十三時許,袁寶森持雙筒獵槍到汪家附近等候,近距離對汪興連開兩槍,汪當場死亡。

為貪贓枉法掩飾?

 此事在袁寶璟妻子、中國著名藏族舞蹈家卓瑪的口中,有另一個版本。

 卓瑪眼中的袁寶璟是一個有名有利、願為全國窮學生辦學慷慨捐出一千萬人民幣並設立獎學金的富豪,她堅信丈夫被「屈」,除四出奔走向各部門求助外,她特別聘請了內地知名的刑事大狀劉家眾為丈夫伸冤,更在未有申請下於北京召開記者會,目的只有一個—拯救丈夫性命。

 本地有周刊指稱,袁寶璟曾將一億二千萬元借給仍身兼遼寧省常委及政法委的高官李峰,疑有人以權謀私,利用該筆款項參與內地一家公司到港上市的活動,至今欠款仍未歸還。

 卓瑪表示丈夫已身陷囹圄,能為此追債的只剩下自己,她直言:「他為保那一億多元『袋袋平安』,一定會想方法『解決』此事!」於是,她特意搬回在北京的舊居,「如果我被殺人滅口,更可證明我丈夫是清白的!」其實袁寶璟一死,卓瑪就是其總值逾四百九十億元人民幣的財產的合法承繼者,一躍成為亞洲第一富婆,然而她卻表示:「我要那麼多錢幹什麼?如果他死了,我也活不下去!」卓瑪將按丈夫的委託把財產無償捐贈給國家。如此為夫伸冤,足證夫婦同心。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刀下留人」,停止執行死刑:

 一、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

 三、罪犯正在懷孕

 換言之,可以令袁寶璟暫停執死刑的只有頭兩點,而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必須有判決書才能進行申訴,那就是說,得不到判決書辯方就沒有最後的申訴機會,而二審判決書正是劉家眾律師一直要求不果的重要文件。剛好,袁寶璟的妹妹袁寶瑰就在遼陽市中級法院工作,院領導曾找她「談心」,否則就不會有人知道袁寶璟將於十月十四日執行死刑。

 此案揭發的根本問題主要有三:

 一、執法機關要有人:據內地的周刊透露,二審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原判,十月十四日執行死刑。袁寶璟的妹妹袁寶瑰就在遼陽市中級法院工作,而她就是第一個知道袁寶璟將於十月十四日判死刑的人。十月十一日袁寶瑰與袁寶璟見了「最後一面」,並告訴了卓瑪,十一日晚卓瑪就通知劉家眾。若袁寶瑰不是在遼陽市中級法院工作,可能連親人仍未獲通知袁寶璟就已執行了死刑,難怪袁寶璟的代表律師認為:當事人關心的實體的公正,公眾關心的應該是程序的公正,偶然的公正並不可靠,如果萬一不幸下一次輪到你,你能看到那一線曙光嗎?

 二、貪官的問題嚴重:據說,袁寶璟曾向身兼遼寧省常委及政法委的高官李峰借出一億二千萬元,欠款至今仍未歸還;加上,內地有周刊報道指,遼陽一地有種特別的「習慣」,就是誰富了,誰就會有人「研究」,袁寶璟雖已成京城富豪,然其雙親與兄弟姊妹仍在遼陽,所以,袁寶璟的位置仍與遼陽脫不了關係,那麼,此案到底是有人「謀財害命」,還是富豪「殺人滅口」,仍有待分解。

 三、司法機關仍有改善空間:據悉,內地一審宣判後,二審往往不開庭,而是採取書面審理形式,當事人與辯護律師未能進行面對面的控辯交鋒與失去驗證證據的機會,而最高人民法院自八十年代開始逐漸下放死刑覆核權,在大多數情況下,二審程序與死刑覆核程序合二為一,於是就如劉家眾所言,最高的刑罰死刑的判決實際上從三道保險減為一道,對獲判死刑的人來說,如無上述三道免死金牌,就更加雪上加霜了。

 為了九千萬投資損失與幾十萬勒索而「買兇殺人」和捐出數以億計資產的是同一個袁寶璟嗎?究竟是人們誤解了袁寶璟,還是別有內情?如此問題,留待司法部門的進一步審理。明顯的是,從上述事件所反映出內地司法制度仍存在不少有必要改善的地方,除了完備的立法與司法程序外,公平、公開、公正的執法機關也是維護社會公義的必要條件。

 (編者按:為防止冤殺錯殺及控制死刑,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決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將於明年正式收回並實施死刑覆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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