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3] 判刑太輕縱容危駕
去年10月在英皇道肇事,導致2死17傷的兩小巴司機,昨被法庭分別輕判囚兩至兩年半。我們認為,是次車禍不僅導致重大傷亡,且事故原因是司機蓄意犯規,在市區道路上高速衝紅燈,加上兩肇事者過往已有多次違例紀錄,其性質非常惡劣。法庭輕判,不僅對案中死傷者及家人不公平,而且對日益蔓延的危險駕駛行為,收不到阻嚇效果。
本港對危險駕駛罪的處罰,本來就不重,最高刑期也只是監禁三年。再加上法官判刑時「法外開恩」,有關處罰還常常要被「打折扣」。今年7月,法庭審理2003年導致21死20傷的屯門公路車禍案時,肇事司機僅判刑18個月,就被社會指責「判罰過輕」。當時法庭的解釋是,司機是新手,駕駛技術有問題,並非故意肇事。但英皇道車禍完全是由司機蓄意犯規造成的,判刑太輕又如何服眾?
近年來,本港發生的各類車禍中,超過60%是因司機的駕駛態度不端引起。其中小巴的交通事故率,高居各類車輛之首。光是過去一年,每1000輛小巴中,就有266輛出過車禍。法庭今次輕判兩個小巴司機,不僅無法阻止小巴事故的高發勢頭,反而可能縱容危險駕駛,令市民安全更受威脅。政府也應考慮修例,加重危險駕駛的刑罰,以收阻嚇之效。(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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