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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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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語絲:通緝令的爭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1-18]

吳康民

 美國在入侵伊拉克以後,由情報部門發放了一副撲克牌,印有五十二位包括總統薩達姆等照片的所謂「通緝罪犯」。中國河南滎陽市公安局東施效顰,把在逃的十六名犯罪嫌疑犯的頭像、資料和懸賞金額印在撲克牌上發放。不料此事卻引起全國的一番議論,各有不同意見。

 反對者說,這種做法可能造成侵權。因為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被確定有罪。他們不是已被判有罪的潛逃犯,如果有朝一日被判無罪,「撲克牌通緝令」又無法收回,如何賠償當事人的名譽和精神損害?

 另外的反對者說,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過自己管轄的地區,應該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現在滎陽市當局是向全國散佈這個通緝令,按理按法這只有中央公安部才有權這樣做。

 贊成者說,這個做法有利在短時間內在更大範圍中組成一張恢恢法網,方便群眾提供線索,是執法形式上的可貴創新。

 還有人說,把通緝任務娛樂化,既降低執法成本,又有助於通緝信息的傳播和社會公眾的參與,這種做法可以接受。

 這樣的一個模仿美國侵略者的通緝模式,竟在全國引起關注和討論,顯示出中國人民的法治意識的提高。對比美國佬的橫行霸道,說通緝就通緝,並沒有甚麼犯罪的根據,中國人要高明得多。

 美國當局最近宣布釋放若干名在撲克牌內的「通緝犯」,無罪釋放以後,又如何賠償他們的名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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