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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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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橫的「爭氣行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1-18]

■張志剛 資深評論員

 在蘇豪區的一間小餐廳午飯時聽到東主訴苦。事緣一個名為「爭氣行動」的反吸煙運動團體,去信包括這間只有二十來座位的,全港共一千五百間餐廳,要求在室內全面禁煙。如果達不到這個「爭氣行動」的三個要求,這行動就會去信酒牌局反對申請酒牌。那三個要求就是:

1)所有地方均須清楚張貼「不准吸煙」標誌,讓顧客、管理人員和僱員容易看見;

2)餐廳內不得擺放煙灰缸;

3)如有人在餐廳內吸煙,必須加以制止,或要求該客人攜煙離場。

「爭氣行動」禁煙手段不可取

 個人不是煙民,也從不吸煙,也反對吸煙,也支持在食肆內全面禁煙。有關反吸煙和禁煙,已經是二、三十年來不斷討論的問題,但煙民數目眾多,而且影響範圍廣泛,所以一直以來都是以教育、商討,然後按步立法禁止的策略,而不用立刻一刀切的激進辦法。而全面在食肆禁煙,相信只是時間上的問題。但這個「爭氣行動」用的手法則絕對是霸道,甚至以為自己是凌駕於法律之上。要遊說反吸煙有很多種方法,要教育吸煙的禍害也有很多種方法,但在毫無法律基礎,以近乎荒謬的理由去為奉公守法的商號添麻煩,則是絕不合理,也不可取。

 煙酒雖然經常給人歸為一類,也經常一起談論,但對人類健康則完全不能混為一談。酒有所謂補酒,但煙則從來沒有補煙。現時科學研究,大概已斷定香煙對健康有害,問題只在程度而已。但酒本身卻不能歸類為一定對身體有害,視乎不同酒類和飲用的程度。所以因為食肆在法律容許下去執行的禁煙政策而拉上反對食肆酒牌申請,則完全視酒牌申請為政治手段。

毋視法律程序製造滋擾

 發出酒牌有一定的規矩,最通常是視乎有否對附近環境造成滋擾,此外亦考慮警務處長的意見,該處賣酒場所是否有不當或不法的行為,例如賣淫或販買毒品等,這已經是行之有效的常規。這些發牌條件不是一成不變,但卻也不是任意妄為。要加入發牌條件也有一定的程序。如果「爭氣行動」認為吸煙是等同賣淫和販毒,那麼團體也應先爭取修改發牌條件,再反對食肆的申請。

 當然,該行動也扯上一些法律條文,認為容許在室內吸煙,是違反了《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所以才提出反對。但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演繹和解釋,酒牌局應該有自己的判斷。最基本的問題,就是酒牌局是否同意把吸煙問題,列入發牌考慮之一,這和申請酒牌的食肆完全沒有關係,也就是說,不是食肆作任何解釋可以影響酒牌局的決定。如果這只是酒牌局單方面的判斷,那又何須傳召申請人出庭聆訊。

 「爭氣行動」的做法,就是毋視法律,按自己的意願單方面採取一些行動,令不就範的食肆加添麻煩。根據報道,「爭氣行動」提交一千五百個反對,沒有一項因為吸煙的安排而遭到拒絕申請。那酒牌局的判斷非常清楚,就是吸煙不是考慮因素。但一方面又確定不考慮禁煙因素,一方面又成全了「爭氣行動」,傳召申請人,令申請人賠上時間。對一些小本經營的食肆老闆而言,傳召聆訊已經是非常大的壓力和困擾。酒牌局這種做法,也令「爭氣行動」達到了以滋擾為手段的目的。

效果適得其反

 對於完全明白程序,又或者有財有勢的團體而言,出席聆訊不是甚麼大不了的事情,只是苦了小經營者。最基本的問題,政府是否應該鼓勵這種以我為主,凌駕法律的濫用程序行為。這種霸道的行為可以迫令一些怕事、怕麻煩的小食肆真的全面禁煙,但也惹火了一些大集團。有食肆大集團就是不滿這種威嚇手段,把本來定為全面禁煙的食肆,改為容許吸煙。反正大集團有的是金錢和時間。「爭氣行動」這種行動,也就適得其反! (本欄每周三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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