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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演藝圈近日之盛事,要數一月八日的「尊重生命及反虐殺動物大遊行」。其矛頭,針對不久前出現的「虐流浪貓兇手」;藝人如江欣燕、江欣慈、傅明憲、李珊珊、阮小儀等,齊心呼籲政府關心此案。有幸,在差不多同一時間,警方公佈,已逮捕一名疑兇。
事件總算進入另一個階段,接下來就是法律的步驟。管轄虐待動物的條例,是香港法例第一六九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違者最高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法例內容,除了禁止對動物施暴,諸如虐打、踢、折磨、驚嚇等,就算是宰殺禽畜,亦不能為牠帶來不必要的痛苦。
法例也規定了家禽的待遇,例如養豬的,必須有零點七平方米予每隻豬活動,運送家禽時,也不可讓牠們的爪腳伸出籠外等,否則也算是「虐待動物」。
法例的內容頗豐富,涵蓋了刻意虐待的變態行為,以及無意中疏忽令其受創的做法。但根據傳媒所做的調查顯示,不少受訪的市民都認為最高刑罰太低,必須提高以收阻嚇之用,更有人表示要提升至入獄五年及罰款五萬元才屬合理!
對此,且又對比一下外國的法例。美國各州,對虐待動物的罰款均有不同,有的是五千美元,有的高至十五萬美元,如亞利桑那州!有的州如紐約,將虐待行為分成「輕」與「重」兩類;最輕的,罰款也高達一千美元,遠超過香港水平。
先前一宗香港案件,一對情侶吵架後,男朋友將女友的北京狗從二十二樓擲下平台洩忿。男方最終被控,卻不是「虐待動物罪」而是「刑事損毀罪」。控方解釋,此舉一來可避免爭拗狗隻死前是否有「受虐」,加上刑毀的刑罰最高為判監十年,較虐畜罪為高,可收更大的阻嚇作用。然而,街頭的流浪貓屬於「無主」,虐之也不能控以刑毀,若要更有效阻嚇這種行為,研究加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的刑罰,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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