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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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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將強積金當「應急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1-20]

.積金局.

 積哥一位街坊健仔,收入原本尚算穩定,但其僱主最近突然將公司結束,並欠下僱員兩個月薪水。雖然健仔已申請了破產欠薪基金,不過仍希望可取回強積金,作為短期應急之用。

 唉聲嘆氣的健仔看見積哥,忙問:「我供了幾年強積金,現在我沒有工作,我可不可以拿一點錢出來應急?」

 對此積哥實在有點為難,說道:「健仔,我實在好明白你的處境,但強積金是打工仔的退休保障,絕對不是一時的應急錢,不可以隨便提取出來的!」

 健仔聽罷,連忙追問:「哪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提取呢?」

 積哥解釋說,按照強積金法例,計劃成員一般於年滿65歲時方可一筆過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不過,在下列的情況下,法例亦容許計劃成員提早領取累算權益:

 年滿60歲並已退休;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必須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類工作有關);

過往12個月沒有供款,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並表明日後不再工作;

 身故(強積金歸遺產代理人處理)。

 要在上述情況下提早領取強積金,計劃成員或他的代理人需要向受託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而在60歲後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以及結存少於5,000元而日後又不再工作等情況下提出有關申請時,法例會要求申請人前往民政事務處諮詢中心辦理宣誓手續,以證明他確實根據法例所容許的特定情況,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積哥又補充說,雖然法例容許在特定情況下提早取回強積金累算權益,但如果個別計劃成員為了一些短期的財政需要,濫用法例所賦予的權利,不惜發假誓以期提早領取自己的強積金累算權益,這樣不但短視,更屬刑事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發假誓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2年及罰款,故計劃成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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