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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鎖進旅行袋窒息死亡的男童的父母,陪兒子送院後,最後因涉虐兒被警員帶走調查。 資料圖片
啟 彥
早前有一名十歲的男孩,被父母囚禁在旅行袋內,發現時已窒息死亡;一名八歲女孩,不想再承受嚴苛的體罰,從住所一躍而下……原來,這些事件都只是冰山的一角。
本港21%家庭有暴力問題
社會福利署早前委託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就本港的家庭暴力問題進行研究。調查訪問了超過7,000名家長及兒童,結果發現44%父母曾對孩子施予體罰及身體虐待,其中32%過去1年曾發生身體虐待,10%父母對孩子施予嚴重體罰,包括拳打腳踢,甚至「一拳將子女打落地」;大約21%家庭存在暴力問題,包括虐待配偶或兒童。
據調查推算,全港約有7萬多名兒童受到父母嚴重的身體虐待,但同期政府證實的虐待兒童個案卻只有622宗,顯示只有1%虐兒個案被記錄或交由政府部門跟進。因此,單靠受害人舉報,根本未能有效解決虐兒問題,更遑論防止有關問題的發生。
家長在家中施行體罰是合法
港大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助理教授陳高凌指出,現行法例未能有效保護兒童,兒童的權利比囚犯還要低,因為現行的法例規定學校、院舍等地方,不得向兒童或任何人士施行體罰,但沒有指出家長在家中向子女施行體罰是犯法。
悲劇的發生,當然不能單單指責父母麻木不仁——社會大眾視體罰為管教行為,認同武力可改善兒童的德行,這種對家庭暴力的謬誤和容忍,其實就默許了悲劇的發生。
陳高凌又表示,如果家長對子女一直有施行體罰,施虐程度也會不斷加劇。當家長有傳統「棒下出孝子」的觀念,又或視子女為自己的財產,施虐問題又會更嚴重些。
體罰的定義是以武力令兒童遭受痛苦,以達到糾正或管控兒童行為的目的,受傷並非必然結果。事實上,體罰與虐兒只是一線之差。家長以為體罰不及虐兒嚴重,或是有別於虐待,但近期發生的悲劇,正是家長低估了體罰的傷害,令小朋友枉送了寶貴的生命。
提早介入 防止悲劇發生
早前,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進行了一個「停止家庭暴力——還孩子一個童年」調查,訪問了超過2,000名小四至小六年級學生,以了解受訪者對家庭暴力的理解及家庭暴力對他們的影響。總幹事雷張慎佳表示,調查結果反映出學生對家庭暴力的警覺性低,可能延誤及早介入的時間。另外,認為在第一次暴力事件即需要求助的只有40%,30%認為有人受傷才需要協助,12%認為任何情況都不需協助,情況會自然變好,還有超過10%不知哪些團體處理家庭暴力。
社會普遍認為,體罰和虐兒源自父母管教不善及父母承受壓力所致,但這種理解忽略了體罰對兒童所造成的傷害。研究結果顯示,父母間的衝突和暴力,與虐待兒童的情況有關連。研究亦發現,抱有「家庭暴力不屬於刑事罪」,「寧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等想法的父母會傾向於向子女使用暴力。要制止體罰和虐待兒童的情況繼續發生,應先以法律的方式介入,繼而為家長提供支援,會是最有效防止悲劇重演的方法。
「本港虐兒問題愈來愈嚴重,最有效的處理方法是以法律介入,包括修改法例,禁止任何人對兒童施予體罰,包括父母,也要強制施虐父母接受輔導。」
「禁制體罰並不是要把施虐的父母關進監獄,我們建議擴闊對施虐父母的判刑類別,把強制性施虐者輔導納入判刑的考慮。」
多國早已立法禁止體罰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其實早已規定締約國家,要採取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以及教育措施,確保兒童不會受到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暴力傷害,其中體罰亦被視為不可接受的管教行為。
另外,瑞典早在1979年已立法禁止對兒童施行任何類型的體罰行為,至今已有15個國家,包括奧地利、丹麥、德國、瑞典等已立法禁止體罰,規條的涵蓋層面更擴至家庭層面。
如果要在兒童保護方面達到國際水平,至少應改革本港的家庭暴力條例,增強對兒童權利的保護,如將暴力行為的定義,涵蓋身體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疏忽照顧、纏擾等,而且兒童有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又或授權社會福利署代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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