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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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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規管密監建議要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3-25]

 ■進入或逗留在私人居住地點進行監察,對被認為有合理私隱期望的地點使用強於常人能力的器材進行秘密監察,均列為刑事罪行。

 ■執法機關的監察須向高等法院取得手令,或由機關內職級最少等同高級警司的人員發出內部授權。

 ■執法機關在以下6項情況下,必須取得法院手令:

i 如無手令,該項監察便會觸犯建議中的其中一項法例;

ii 監察是在某些公眾不得內進的地方進行;

iii 監察涉及在私人處所使用器材;

iv 監察可能導致執法機關得悉法律特權事宜;

v 監察可能導致執法機關得到機密新聞材料;

vi 監察可能導致執法機關得到高度敏感性的個人資料。

 ■除5大執法部門外,其他政府部門可經律政司,向法院提出進行秘密監察。

 ■不強制執法機關知會目標人物受到監察。

 ■成立新監察機關,檢討手令及內部授權制度。

 ■監察機關每年都須向立法會提交公開報告、及向行政長官提交機密報告,交代手令及內部授權制度的運作。

  資料來源:法律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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