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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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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亦有道:雙方保護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4-01]

阿 杜

 混血模特兒美女LISAS和影星男友吳彥祖在家中親熱情態,被某周刊狗仔隊以遠攝鏡攝入鏡頭曝光,引致她大為不滿,向傳媒申訴該狗仔隊「不道德」之外,更呼籲政府,要立例禁止偷攝,保障人民私隱云云。

 對,政府也一向有保護私隱條例,其實早已立法的了,但作藝人的亦要理念清晰,「私隱」,是既「私」又「隱」,要保持有秘密「不為人知不被人見」的狀態,才是真正的「私」和「隱」,若把大屋窗簾洞開,記者可由外自由拍到你們之內部活動情形,而你本身又是常在社會版娛樂版見報的「公眾人物」,那麼就不能控訴人家拍到的鏡頭公開是「侵犯私隱」。

 否則你化妝打扮好的宣傳活動,就歡迎多多拍照見報,平時個人活動又隨時列為「私隱」,教傳媒記者何所適從?可能有些人有暴露狂,喜歡把閨房之樂公開呢?因此萬全之法,是當事人小心行為,真正的保持私隱狀態。其實這也不難,如今幾乎家家有空調,關起窗拉上簾也不至焗悶而死,何必私人生活坦蕩蕩的讓外人由窗外看得見呢?人家看見了,你又說這是「侵犯私隱」,這就是「陷人於不義」。

 你兩夫婦或情侶,在閨房內在床上閉門關窗親熱也被紅外線等間諜器材偷拍了公開,這才叫「侵犯私隱」,否則記者以自然攝影的方法攝入鏡頭的,就不算是「侵犯私隱」了,這些界限很明朗,很易於區別,有普通常識之人均能容易分清,而當局也從善如流,在LISAS公開要求立例禁偷攝的第二天,政府「法律改革委員會」已發表「私隱權:規管秘密監察」報告,明令列出公眾場所或私人可觀視之活動場所如大廳、樓梯等地可採訪攝影之外,另酒店房或病房、家居寢室及廁所等不可拍攝或偷攝等條款,再為保護私隱作出規管。

 至此,明白顯示「私隱」是要雙方保護的,當事人隨便公開展示的也叫「私隱」也要全力維權,我要私就私我要隱就隱,這就未免權力過大,全世界都由他作主了,世事沒理由「全單向交通」,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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