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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提刑官》是中國版的「罪案鑑證科」。
郭 建
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
《水滸傳》第二十五回「偷骨殖何九送喪 供人頭武二設祭」裡描寫武松出差回來,打聽得哥哥武大郎被嫂子潘金蓮和姦夫西門慶害死,找到了旁證,到衙門告狀。想不到知縣貪圖賄賂,不予受理。那獄吏也說:「都頭,但凡人命之事,須要屍、傷、病、物、蹤,——五件俱全,方可推問得。」同樣的話在《金瓶梅》的第九回也重複了一遍。
「屍」,是指屍體;「傷」,是指經過屍體檢驗以後發現的致命傷痕;「病」,也是指經過屍體檢驗後發現的致死的病因;「物」就是指物證,尤其是指發現有致命的兇器;「蹤」,就是指已經具有證人證言等足以證明行兇情節的蹤跡。這確實可以稱之為中國古代法律處理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
「行岌訪妾」的故事
沒有發現屍體就難以定案實際上是古代法制中一個悠久的傳統。比如在唐代人劉肅在他的筆記《大唐新語》裡就記載了武則天當政時這樣一個案件。
武則天當政時,鼓勵告發,告發者往往被弄到御史台去當官。有一次,有個已經在御史台當官的告密人誣告駙馬崔宣謀反。那個誣告的人預先將崔宣的一個小老婆拐走,藏在一個秘密的地方,然後誣告說:「崔宣的小老婆知道他要謀反,就要去告發,結果被崔宣殺掉,屍體扔到洛水裡去了。」就把崔宣抓進大牢,命令侍御史張行岌負責處理這個案件。
張行岌仔細調查後向武則天報告這是誣告。武則天很生氣,訓斥他說:「崔宣謀反的跡象很明顯,你難道是想有意放縱他嗎!我要叫來俊臣去查這個案子,那時候你後悔來不及了!」張行岌說:「我確實比不上來俊臣。不過希望陛下委派來俊臣時,請要求他必須以事實結案,如果是為了逢迎陛下的旨意而誣陷平民,難道是法官應當做的事嗎?我以為陛下剛才的話只是為了試探我而已。」武則天板起臉來說:「崔宣真殺了他小老婆的話,就說明謀反的情節是真的。你再查不清楚,我就要來俊臣來審問你了!」
張行岌只好去逼迫崔家自己想辦法。崔宣有個遠房堂兄弟叫崔再競的,發現每次在崔宣家裡商量辦法,那個告發的人很快就會知道。他估計在家裡有那人的內線,於是就故意對崔宣的妻子說:「我打算化三百匹絹的價格去僱個俠客,把那告發的人給殺了。」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化裝躲在御史台衙門的附近觀察,看見崔宣家的一個姓舒的門客,鬼頭鬼腦地跑到御史台門口,給了守門人一點錢,就進了衙門。不久就聽說御史台裡那個告發人到長官那裡請求保護,說:「崔家僱了高手刺客來殺我了,請趕緊報告陛下!」
崔再競自己平時很敬重這個門客,想不到卻是他在搗鬼。他等到那姓舒的門客離開御史台,在僻靜處揪住他大罵:「你這樣陷害崔宣,有什麼好處?如果崔宣承認謀反的話,首先就說你是他的同謀,大家一起死!你還不如幫助找到那個小老婆,我給你五百緡(銅錢每一千文為一緡,就是一貫),足夠你回鄉過下輩子的好日子,不然的話你必死無疑!」姓舒的門客後悔了,連連請罪。就帶了崔再競一起去搜查那個告發人的狐朋狗黨,果然找到了那個小老婆。張行岌立即向武則天報告,為崔宣平反,把那個告發者依誣告反坐。
無屍難以受理殺人案
在《水滸傳》、《金瓶梅》這兩部古典名著所描寫的宋代社會裡,確實存在著這樣嚴格的司法原則,殺人案的審理,必須有屍體可驗。在南宋人鄭克寫的《折獄龜鑒》一書裡,就記載了這樣一件真實的案件。
北宋景祐年間(1034—1039),福州長溪縣(今福建霞浦縣)靠海邊的一個村子裡,有個老太太的兩個兒子出海打漁失蹤了。老太太一口咬定是村子裡某戶人家謀殺了自己的兒子,到縣衙門喊冤告狀。縣衙門的官吏們都很犯難,對老太太說:「海裡經常有風浪,怎麼知道你的兩個兒子不是淹死的?況且就是被人殺死的,如果找不到屍體,依法也不能作為殺人案件來受理。」
剛到縣衙門任職不久的縣尉(負責治安和刑事偵查的縣級官員)蔡高卻很同情這個老太太。他覺得從這個老太太的臉色來看,確實是有冤仇的樣子,不可不受理案件。於是他暗中進行調查,果然發現老太太所指控的那戶人家確實有殺人的動機,也有作案的可能。他就受理案件,和老太太約定:「耐心等待十天,如果十天內找不到屍體。我甘願為你接受緝捕殺人犯有誤的懲罰。」
蔡高在海邊等到第七天,海潮真的將那兩個失蹤兒子的屍體推到了岸邊。蔡高立即主持檢驗,發現兩人身上都有致命傷口。他下令逮捕老太太指控的那戶仇人,嚴加審訊,那仇人都認罪伏法。蔡高因此案聲名大震,被長溪百姓奉為神明。(古代罪案鑑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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