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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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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監會洩密事件必須追查責任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4-29]

■郭 平

 警監會洩漏二萬多市民個人資料的事件,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震驚,無論是政界或民間,各方咸認為,此事萬萬不能接受,更萬萬不可原諒。而且,事態的發展,亦令人有不平、不滿、不忿之感。倘若警監會最終仍不肯負起責任,就不能不問一聲:「法治」精神何在?「問責」精神何在?

洩密事件打擊市民投訴熱情

 首先,事發之後,警監會欲蓋彌彰,以輕描淡寫的方式承認此事,想方設法免談責任問題,這種官場的通病由警監會表露無遺。從人情常理而論,洩漏資料肯定是缺陷,是錯誤,是失責,足以引起民事甚或刑事的糾紛。舉例說,假如被揭舉、告發者獲得當事人的資料,並採取報復行動,導致當事人身體受傷甚至喪生,警監會何以自處?是否會主動負起責任?即使警監會肯作此保證,市民又會不會百分之百予以信任?經此一役,警監會的聲望「插水」已可肯定,今後可能要多花幾倍的努力方能逐漸回復市民對警監會的信心。

不追究責任難以服眾

 其次,像這樣的機密資料,是否合適外判給承辦商,姑且勿論。出事之後,公眾但見警監會與承辦商互相推諉,誰也不願自認主要責任。市民對此似乎觀賞鬧劇一般,端的是「又氣又好笑」。後來有一份所謂調查報告,雖有談及責任問題,卻又不指明誰人負責及如何負責,這是官場文化的高手之作。像這樣一件大事,沒有人要最終負責,是不是奇哉怪也?

 其三,看警監會和政府的態度,似乎是有意讓洩密事件逐漸「冷卻」和「淡出」,就是俗語所說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當然不失為處置的辦法之一,即所謂「冷處理」是也。在警監會立場,捨此實在也難有其他善策。但在個人資料被洩的當事人,只能嘆一句「冤哉枉也」。在警監會與當事人之間,矛盾雖大,卻不易找出利益的平衡點。奈何?

 其四,洩密事件不但打擊警監會的民望,也必對警務工作有不良影響,在市民心頭存有陰影的情況下,今後無論是投訴、做證人、揭發罪案等等,必然形成種種阻力。即使有安分守己的市民膽小怕事,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洩密事件不但是當事人倒楣,對警務工作無疑也是一種損失。

警監會負責人為何不問責

 其五,個人資料遭洩漏的市民,理論上可以民事起訴警監會索取賠償,但實際上幾乎可形容為「無路可行」。一方面,當事人並未因個人資料外洩而遭受傷害,也沒有因此而造成財物損失,索償云云,堪稱「師出無名」;另一方面,興訟是大事,對普羅市民而言,倘無私隱專員公署作後盾,這場官司恐怕是打不起來的,這便是弱勢一方的悲哀。

 不管怎麼說,即或洩漏資料的直接責任是在承辦商,警監會作為主管機構也必須對當事人負起責任。警監會的負責人對事件引起的嚴重後果,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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