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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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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從行業規管做起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5-05]

■郭 平

 本港燃油價格偏高,一直備受各方關注。顧問公司在提交給政府的調查報告中也認為油價偏高,但表示並無證據顯示油公司有蓄意控制價格的合謀行為,即所謂「明確協調」。不過,報告又指出,本港市場太細,缺乏競爭,存在發生合謀行為的風險。報告因而建議,政府應考慮訂立用的競爭法例或規管個別行業的法例,以避免出現同業壟斷行為。

訂立公平競爭法可分兩步走

 關於競爭或公平競爭,大抵是全世界、全人類的共識。有競爭才有進步和發展,公平競爭更佔據了道德高地。作為政府,有制訂競爭法例的意慾是不難理解的。本港是法治地區,卻至今仍無全面性競爭法例,無疑是一個小小的缺陷,但同時也說明,本港對這一法例暫無須立即制訂的急迫性。事實上,在本港營商的商家,不論來自何方,基本上都能尊重「法治」精神,尊重市場經濟的「遊戲規則」。這正是形成本港國際競爭力的基礎因素之一。

 從制訂法例的角度看,面前有兩個選項:一是通用的全面性的公平競爭法例;二是規管個別行業的法例。對此,政府至今並無定論,政府為此曾諮詢一百多個工商機構及團體,可見政府持開放態度。工商界的反應頗為正面,原則上均不反對訂立競爭法例,惟在選項上有所分歧,可簡述為:大商家主張訂立通用的公平競爭法;中小企業主張訂立規管個別行業的法例。淺見認為,不妨綜合兩造意見,將訂立有關法例的程序分成兩個階段:近程,先制訂規管個別行業的法例,且按輕重緩急規管受公眾注意的一些行業;遠程,經過若干年對規管個別行業效果的觀察,再決定是否制訂及如何制訂全面性的競爭法例。

 從技術上說,制訂全面性的競爭法例,在起草條文時難度也比較大,由於要涵蓋所有的行業,不得不非常的「概括」,只能訂立一些人皆共知的原則,一旦加以引用時,對條文的釋義和衍伸可能形成極大爭議。倘法例如此,就會給人以「唔湯唔水」之感。所以,長遠說有必要訂立通用概括的競爭法例,但在現階段則無此急迫性。工商局在回應消費者委員會《公平競爭政策:香港經濟繁榮之關鍵》報告書時的取態,也大致如此。政府實際上已經訂立了一些相關法例,例如《消費品安全條例》、《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貨品售賣條例》、《商品說明條例》等等。這些條例,旨在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在不同程度上體現了「公平競爭」這一重要的經濟原則。

可先從規管石油行業做起

 按目前的客觀情形,規管某些行業不但更為實際,甚至可形容為「當務之急」。舉例說,燃油業就是大眾特別是用家關注的焦點。長期以來,燃油業給市民的印象,一是油價偏高,二是「加快減慢」,三是本港油品市場由三大油公司瓜分,難免讓人有操控油價的疑惑。資料顯示,以汽油為例,在全球十大城市中,扣除地價後每公升汽油的利潤,香港高居全球三,達1.07元,僅次於新加坡、阿姆斯特丹,貴過東京、紐約,是洛杉磯的兩倍,接近倫敦的三倍。至於「加快減慢」,由於油公司未能提供足夠資料,連顧問公司也無法作出判斷,但顧問公司指出,本港市場集中,高度的縱向結合經營,即由碼頭設施一直貫通到零售點,確實存在發生合謀行為的風險。

 當然,三大油公司簽訂操控油價的實際協議,相信並無此事,油公司不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韙,但是否有口頭協議或心照不宣,那就另當別論了。只是,市民經常看到的是:甲公司宣布加(減)價後,乙、丙二公司很快就追隨,是否變相合謀,公道自在人心。看來,燃油業是政府應盡快予以規管的行業。規管個別行業比制訂通用的競爭法例較為容易,也更具實效,政府對電訊業的監管就是範例,政府不妨以此為方向繼續努力。(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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