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6年5月12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副刊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古典瞬間:滴血認骨肉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5-12]

 ■郭 建

古代罪案鑑證

 古代民間普遍相信同為血親之人滴出的血會融匯在一起,而非血親的人血滴就會散開不聚合一處。所謂「血親」、「血屬」、「血濃於水」之類的諺語就是從這個迷信而來的。從這個迷信引申出去,人們又普遍相信,即使是已經去世的人,血親的血滴可以滲入他的骸骨,這又是「骨肉至親」的說法來源了。中國古代「氣血」連稱,也有人認為夫妻交合,氣血相通,所以也有血親一般血滴交融的的魔力。

 傳說秦始皇修長城,服役的民工杞良被監工活活打死。他的妻子仲姿聞訊前來尋夫,哭倒長城,城下纍纍白骨。仲姿刺破手指,把自己的鮮血滴在白骨上,說:「如果是我丈夫的白骨,血應滲入。」果然找到了杞良的骸骨,帶回家安葬。

 以上的故事就是孟姜女故事的一個來源,記載在唐代人所編的《琱玉集》轉引《同賢記》一書。

滴血認親為謀叛

 更荒唐的滴血認親是《梁書.豫章王綜傳》記載的南梁皇子蕭綜的故事。他的母親是南齊東昏侯的小老婆,梁武帝蕭衍發動政變推翻南齊皇朝,自己當皇帝開創梁朝,將這個小老婆拿來當了自己的小老婆,七個月後就生了蕭綜。所以一直有傳言說蕭綜實際上是東昏侯的兒子。

 蕭綜成年後,自己也覺得應該是南齊皇朝的繼承人,偷偷去拜祭南齊皇帝的陵墓。他還沒有自信,聽說活人的血可以滲入親人的骸骨,他就暗中發掘東昏侯的墓,取出骸骨來試驗,把自己的血滴上去,結果是滲入的。作為對比試驗,他還殺了一個人,取了那人的骸骨試著滴血,卻果然是流走的。

 後來他擔任了南梁在彭城(今江蘇徐州)一帶的軍事統帥,當朝廷要他退兵時,他就帶了幾個人叛逃到了和南朝對峙的北魏,接受了北魏皇朝的封號。還改了自己的名字,按照為父親服喪的禮節公開為東昏侯服喪。最後在北魏發生內亂時被殺。

 宋慈在《洗冤集錄》裡也記載了這種檢驗方法,認為是檢驗親屬關係的重要途徑。他將這種檢驗方法命名為「檢滴骨親法」。這個辦法後來被長期沿用,一直是中國古代司法機關確認親屬關係的主要手段,有很多的事例積累。

解決遺產糾紛

 清人編的《折獄龜鑒補》記載了一個使用滴血入骨的檢驗辦法來解決民事財產糾紛的事例。

 紹興縣有一個富翁,曾經有過三個兒子,娶了三房兒媳,可惜的是三個兒子居然先後死在了他之前。他另有一個女兒,招了一個上門女婿,為他管家。富翁年紀大了,總為了無子悶悶不樂,後來就納了一房妾,想不到卻是一年未滿就產下一子。富翁老來得子,樂極生悲,孩子沒有滿周歲就去世了。家裡沒有男子當家,一切喪事都是女婿操辦,喪事辦得很有氣派,就是在出喪的時候和另一家出喪的隊伍發生摩擦,以至於大家都把棺材放到路邊,打起群架。當地的風俗並不認為這有什麼大不了,打完了各自出喪。

 富翁的喪葬剛結束不久,他的女兒就打起官司來,指控富翁後來得的那個小兒子不是富翁的骨肉,要趕他和他的母親出門。而富翁那守寡的大兒媳卻出面到官府申訴,說要具結保證這個小孩子是富翁的血脈,請求開棺進行滴血入骨,否則甘願受罰。官府為了平息訴訟,果然開棺檢驗,結果那小孩的血滴上去就流走。大兒媳以妄請開棺、褻瀆父屍被抓進監獄。想不到二兒媳又到府衙喊冤,再次請求開棺檢驗。官府又進行一次滴血檢驗,結果還是和第一次一樣。於是二兒媳也被抓了起來。想不到的是,三兒媳再接再厲,到北京直訴。朝廷將這事批轉正在浙江巡視的一位朝廷大員處理。

 那大員覺得那三個兒媳甘願冒著犯罪申訴不止,應該是真情;可是滴血的結果卻也難以懷疑,他向仵作詢問,也是如此。大員只得高價聘請了一位著名的刑名幕友,請他幫忙。那幕友看了幾天的卷宗,有一天突然一拍桌子,說:「這下明白了!」他請大員傳訊那富翁的女兒,問她:「你弟弟不是你父親生的,你是不是你父親生的呢?不如也來滴血驗證一下。」那女兒滴血到父親的遺骨上,居然也是流走。大員大怒,以嚴刑威逼,那女兒大哭,說:「這事都要問我丈夫。」大員立即下令逮捕那女婿,一經審問,女婿就承認了企圖霸佔這戶富翁全部家產的目的。原來他在辦理喪事時就已經佈置停當,故意讓鄰村另一戶人家同日來辦喪事發生衝突,乘亂調換棺材。最後那女婿被判刑,兩個兒媳都釋放回家。

不得作為確證

 滴血認親實際上毫無科學根據,司法界一直要到了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後才普及了DNA檢測技術,一勞永逸的解決了辨認血緣親屬這個世界性司法難題。

 所謂滴血滲入骸骨,實際上完全是一個操作的問題。如果骸骨沒有洗乾淨,留有油脂,無論滴誰的血都會流走。如果是滴在骨密度高的骨幹部位也都會流走,可是如果是滴在骨密度低的骨結部位,在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否親屬的血都會滲入進去。

 如果是滴血到水中的滴血認親,就更容易作弊。王又槐在《刑名必覽》一書中說明書吏衙役往往在滴血認親時作弊:「如水內用白礬少許,即非親人,其血自然融聚。若水內有清油一匙,即果係親人,亦各自滾開不聚。」

 即使不作弊,滴血認親的結果也是不能多次重複的,所以無法作為確鑿無疑的證據。明清時期的法律並不確認這個「滴血」或「滴骨」的鑒定方法。清朝乾隆年間著名的刑名幕友、後來也曾擔任州縣長官的汪輝祖,在他的回憶錄《病榻夢痕錄》裡回憶自己在湖南時處理的一件認親案件,滴血的證據完全無法採信。  (之十八)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副刊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