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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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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墳場埋葬逾百死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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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死囚被埋葬後都不會獲發墓碑,只有一根石柱代表其身份。

 本港最早於1844年執行首次死刑,現時埋葬在赤柱監獄墳場的百多副死囚骸骨,全都是在1946至1966年間被處決。自從1966年11月絞死最後一位死囚後,死刑已在本港絕跡近40年。

 以往在本港可被判死刑的罪行,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叛逆罪、謀殺罪和海盜罪,另外軍人叛變罪、私通敵人罪,也可被判處死刑。但實際上,最多被判死的還是犯謀殺罪行的囚犯。

1993年正式廢除死刑

 雖然英國政府早在1965年對普通刑事罪行廢除死刑,但香港並沒有即時仿效,當時香港最高法院也多次作出死刑判決。自1966年11月16日最後一次執行死刑後,死囚只需向港督提出書面申請,要求運用特權赦免死刑,港督一般都會批准並改判終身監禁,或甚至有期徒刑。直至1987年3月,即使死囚在28日內沒有提出上訴,或上訴遭上訴庭駁回,而在6個月內仍沒有向倫敦樞密院提出上訴,港督就會自動考慮赦免死刑。

 1991年6月,立法局提出廢除死刑,並完成了修訂廢除死刑的條文。雖然90年代持重型槍械行劫的歹徒橫行,社會有不少聲音要求重新執行死刑,但1993年4月立法局仍三讀通過了廢除死刑法案,正式把死刑拋進史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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