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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受洩密事件影響的受害人(坐輪椅及右一),入稟索償10元以「求公道」。
【本報訊】自本年3月警監會兩萬名投訴人資料外洩事件,昨首次有受害人正式入稟高院,向警監會提出民事訴訟,索償象徵式10元賠償,他們均稱對資料遭洩漏感到驚慌,時常擔心遭人報復,入稟只為「求個公道」。
另外,他們要求法庭頒佈禁制令,禁止警監會在未有當事人授權下洩露其個人資料,及立即採取措施,防止資料落入第三者手中。
原訴人為麥先生及林女士,他們二人分別於02及03年曾投訴警員;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入稟狀指投訴人資料屬機密性質,只供調查投訴之用,但警監會卻將有關資料提供予電腦服務外判供應商,以作測試電腦系統之用,實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密責任及《基本法》,故原訴人要求法庭頒佈禁制令,禁止警監會在未有當事人授權下公開、洩露其個人資料,及立即採取一切可行措施,防止資料落入第三者手中。
當中原訴人之一的林女士表示,多年前曾遭餐廳同事用石油氣桶襲擊,以致行動不便需坐輪椅,而當時警方「落口供」時竟將其性別寫錯,又在其「證人傳票」寫錯審理案件的法庭庭號,以致她不必要地出庭作供。
林女士於03年投訴警方疏忽職守,及後被警監會接納投訴。惟得知其住址被洩後,林女士情緒緊張,時常擔心其家人及自己的安危,現時她需接受精神科醫生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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