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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
積哥老友家華向來是個謹慎的投資者,作任何投資前都會盡量了解投資產品的風險以及相關的規管制度。好像投資強積金,他亦十分留意有關的規管措施,並且知道早前立法會通過修訂法例,進一步完善強積金投資規管,但他想知道個中詳情。
積哥說,早前立法會通過的《2006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修訂)規例》,落實了對強積金計劃的十一技術性修訂,目的是進一步完善強積金投資規管,為計劃成員提供更佳保障。
修訂內容在加強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和完善規則的實施,包括規管投資項目的分散、規限存款的定義、規限認可財務機構的存款,及澄清投資於「其他證券」的限制等,以確保強積金基金投資於結構性產品的風險得以適當地規管。
另外,此次修例亦增加強積金投資靈活性,內容包括接納上市證券為准許投資目,以及方便以認購方式取得准許投資項目等。
其實,強積金制度本身已有一套嚴謹的監管措施,這個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只容許強積金基金經理投資在強積金規例准許的投資項目上,而獲得准許的強積金投資項目,均清楚臚列於強制性公積金法例之中。這些投資項目,包括在積金局核准的股票市場上市的股票,及符合法例規定最低信貸評級的債券等。
由於市場上的投資產品發展快速,故積金局在過去數年不斷檢討強積金法例,包括增加准許投資項目。積金局批准任何投資產品時,均會詳細考慮如風險等的重要因素,並在保障成員利益及增加投資的靈活性兩者之間,取得一個合理的平衡。
此外,基金經理必須作出分散投資。一般而言,他們不可以把基金的資金總額超過百分之十投資在單一的股票或債務證券中,亦不可進行槓桿式買賣。受託人亦需定期向積金局呈交各項申報表、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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