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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署「踢走」過時條例,放寬破產人士擁有更大的自由出入境,引發爭論。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法庭有需要進一步澄清:「這種情況是很罕見,有需要澄清這個(離境)期限計算的問題,尤其是有關計算的準則,是否符合基本法?」
對於其中一名終審庭法官李義質疑,該宗訴訟明顯有人為意味,沒有人提出過出入境自由受影響,但要法庭憑假設的情況,去研究條例是否違憲,陳弘毅認為這一點也值得深思。
破產署執法更具彈性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則表示,終審法院的裁決,可令破產管理署執法更有彈性,亦無損債權人的利益。張達明認為,裁決完善了執法及管理制度,令當局處理破產個案時更有彈性,亦無損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破產人離開香港而不知會破產官,因此延誤了破產官執行職務,他可以此理由向法庭申請,延長其4年的破產期。」有立法會議員認為,判決已經在人權自由及破產人士應受限制之間作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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