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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郝君兒)該宗裁決令破產人「鬆綁」,對經常往返內地的人士而言,意義更大。以負資產200多萬元的陳小姐為例,半年前申請破產後,一直要偷偷摸摸返內地公幹,她說:「這真是好消息」。
陳小姐表示,受條例限制,過去上司多次臨時叫她北上公幹,由於來不及向破產管理署申報,即使她明知道是違法,也惟有偷偷地出境。她認為,終審法院的裁決,對一群破產的打工仔是好消息:「其實我知道應要申報給他們聽,自己有些驚,報了給他們知,可能他們會不給我去。因此,新裁決對於一些人經常出外公幹會增加許多方便,不用次次申報。」
照返內地 當局「捉唔到」
勞先生因生意失敗,04年底申請破產,破產令於08年底屆滿,但他表示,過去一年多在履行破產令期間,一樣會照樣「搭的士、返大陸」,因當局「捉都捉唔到咁多」,故對於終院昨日的判決,他個人認為對破產者影響不大,對自己生活不會構成影響。
勞先生又透露,過去到大陸玩樂,一般不會逗留多於3天,亦會關上電話以免破產令信託人致電時發現他離境,他指為免麻煩,從不預先向信託人交代。因應是次終院的裁決,他未來會考慮延長外遊時的逗留天數,亦不需再關上電話以避開信託人,因為判令已證明自己擁有出入境自由,不需擔心破產期最終因外遊而被迫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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