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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十屆人大常委會議在京舉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楊景宇作關於監督法草案等四個法律案修改情況的報告。新華社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26日電】《監督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將監督法的調整範圍確定為規範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相應地將草案的名稱也由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法(草案)》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草案)》。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楊景宇對此解釋道:一是,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都有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權,但人民代表大會與人大常委會的具體監督職權有所不同。各級人大每年通常只開一次會,不可能對「一府兩院」工作實施經常性的監督。依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對「一府兩院」工作實施經常性監督的職權是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的。
二是,這些年各地方為加強人大監督工作所進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規範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強和完善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問題上。因此,這次修改,確定本法只規範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較為切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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