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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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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缺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8-31]

翁靜晶

 阿嬌被偷拍的案件,發展至今,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狀況。

 在撰此文之時,社會上已出現不少對付《壹本便利》之法,先是阿嬌的公司派人到馬來西亞報案,然後是在李明逵的鼓勵下,再在香港報警;另一方面,淫褻物品審裁處,將該期雜誌定為二級不雅刊物,除此之外,各個團體發起的聲討和罷買行動,此起彼落。

 這代表了甚麼?群情激憤,是必然現象,但當中各師各法,豈不是反映出香港沒有一個統一有效的制度,去對付不良傳媒?自發的聲討行動,已舉行多次;《壹本便利》年年生事,對批評早習以為常,罵聲中依然立而不倒,這回甚至加印!本來,要令一件貨品從市場上消失,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罷買,但多次經驗顯示,市場上主導供求的「無形的手」,根本不是「正義之手」。

 至於報警,則是「兩頭不到岸」之局。在馬來西亞,偷拍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禁七年或罰款,另外,侵犯女性私隱亦屬刑事。問題是,刊物如果以「新聞自由」作盾,拒絕供出照片拍攝者的身份,那又如何追查?更甭提引渡!香港警察方面,可以做的更為有限,香港素來沒有針對偷拍的法例,這次阿嬌報警,亦只作「求警協助案」處理而已,除此以外,就只有透過國際刑警,協助馬國警方。這案件最終不了了之,肯定打擊香港的國際形象。前車可鑑,早幾年前,劉嘉玲照片風波,最後也沒有找出相片的來源。

 即使成功定為二級不雅刊物,根據法例第三百九十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二十七節,隨便發售最高可判罰款八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但根據過往例子,從沒有動用過如此重罰,而罰款這一回事,實也動不了此等刊物的汗毛,加印售罄之收益,足夠應付罰款有餘。

 整件事件所暴露出來的,是法律有缺︰「缺法」,原來才是「缺德」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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