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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支柱
從「百度」上輸入「十佳」一詞,得四百二十六萬個網頁,僅目錄第一頁就有「全國十佳民辦學校」、「省級十佳律師」、「全國十佳律師」、「全國十佳主要消費品用戶滿意品牌」、「新昌縣十佳科技創新人才」、「北京市十佳培訓機構」、「徐州十佳飲食有限公司」、「十佳導演」、「二○○四年十佳勞倫斯冠軍獎」、「小組賽十佳進球模擬」等十多種,其中一半以上是官方評比的或者官方主導公眾評比的。看來許多中國人確實患有一種「十佳綜合症」,而某些中央部委或地方政府的「十佳綜合症」尤其嚴重。這種「十佳綜合症」的主要症狀是求名、虛誇和斂財,決不像某報專欄作家所說的那樣是一種「民主飢渴症」。
拋開那些「劍橋世界名人錄」式的「十佳」評選不論,即使是政府主管部門撥款評選的各種「十佳」,也大可商榷。我批判以「超女」選秀的方式評選永州「十佳幹警」,並不意味著我就贊成以傳統的同事投票、領導批准、上級領導「優中選優」的方式評選什麼「十佳幹警」。
違反迴避原則
雖然與同事協同工作也是工作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是同事投票往往導致人際關係在評比中的份量壓倒職業道德和工作業績,在那些風氣不正或腐敗分子扎堆的地方這一問題尤其嚴重。同事評比還有一個難以解決的組織者、評委、監票人的迴避問題:如果組織者、評委、監票人自己參評,顯然違反迴避原則;如果組織者、評委、監票人不參評而享受當選者的待遇,這等於賦予他們以不受同事評議的特權;如果組織者、評委、監票人不參評也不享受當選者的待遇,這又不公平地剝奪了他們的平等機會。同事評選基礎上的領導批准,也比領導根據事先確定的公正的規則直接給予符合條件者以獎勵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並且多了一個逃避責任的借口。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傳統的各種評比被許多人認為是領導分化員工和培植親信的工具。
以受服務對象的滿意程度作為評價標準如何?這對於企業肯定沒有問題。但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是否優秀,自有消費者用腳投票,用不著政府操這份閒心。對於國家機關和國營事業單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如果用服務對像滿意程度來評價,就很成問題。只有那些對符合條件的部分公民提供直接服務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員工,如福利院及其工作人員,才能用這種類似私人產品和服務的評價標準進行評價。要罪犯對獄警的「服務」滿意,那最好是把所有的罪犯都提前私自釋放。要犯罪嫌疑人對檢察官的「服務」滿意,那在控訴的時候至少得漏掉一項犯罪事實。
實際上,抓捕、控訴、審判、監管等工作根本就不是在為犯罪嫌疑人和囚犯服務,而是通過懲罰犯罪嫌疑人和囚犯間接為公眾提供安全服務。由於公檢法跟刑事犯罪有關的工作對公眾的服務是間接的,公眾因此享受到的安全或秩序是個整體地而非個別地提供的,他們根本無法對公檢法工作人員做出個別評價。犯罪嫌疑人和囚犯對警察的意見當然還是要聽聽,但目的僅僅是查明警察是否嚴格執法,而不是調查這些人對於警察的行為是否滿意。相比較而言,像水、電、煤氣、環衛等公用事業,受服務對像倒還可以直接就自己對服務的感受做出個別評價;但是因為直接接受公用事業服務的人就是全體居民,因此服務對像滿意程度的準確測定實際上就是下面要談的類似全民公決或地方議會選舉的方式了。
非「超女」選秀可比
好幾個著名時評家說,公眾票決評選「十佳幹警」的方向開闢得好,問題僅僅是「超女」評選模式的「民主程序」不正規。他們說,如果能確保沒有手機的人大部分都來投票、投票不要錢、所有投票人都只投一票並且杜絕舞弊行為,那就功德完滿了。可是真要做到這一點,就得解決選舉工作人員的中立和誠實、選舉動員、選民登記、候選人提名和資格審查、正式候選人產生的合理程序(要不要預選)、選舉監督等一系列問題,而且肯定得書面投票並集中在同一天投票。這實際上相當於進行一次全民公決或地方議會選舉,需要大量的人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其成本遠非一個全國性「超女」選秀可比。如果年度「十佳幹警」可以這樣評選而讓財政出錢,為什麼年度「十佳稅務官」、「十佳郵遞員」、「十佳教師」、「十佳醫師」等等就不可以這樣做?地球上最富有的國家能承受得起這樣的「民主」嗎?就算財政承受得起這樣的負擔,選民也承受不起這樣的折騰——都不幹活了,變成選舉機器呀?
根本就沒有什麼合適的方法選出所謂「二○○六年永州市度十佳幹警」。就算有合適的方法能合理地選出所謂「十佳幹警」,選出來又有什麼作用呢?在會計不做假帳得到表揚、「教師不得強姦女學生」成為校規、警察挨打百姓普遍喝彩的情形下,不加強監督、剷除法律所不容的腐敗,卻花那麼大力氣去樹立榜樣、宣傳「幹警」的英雄事跡,即使能讓人相信這種宣傳沒有灌水,也難免受到「沒有飯吃何不吃肉」之譏。
我並不反對根據事先確定的合理合法的規則對公檢法等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獎勵與處分。制訂獎懲規則類似立法,需要一定範圍內的民主;而根據已經制訂的規則落實對具體員工的獎懲類似司法,其實是不妨採用獨任制的。因為對於司法來說重要的是對法律的熟悉和對事實的了解,何況行政機關幾乎全世界都是實行首長負責制的,所以對警察的獎懲權應當屬於公安局局長。公眾直接決定對警察的獎懲是荒謬的,而且公眾也沒有能力控制警察。公眾控制政府首腦,政府首腦控制警察局長,警察局長控制警察,這才是正道。
明天探討:論高等學府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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