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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隱私,似乎只屬於隱士……
約七十位藝人的地址,在互聯網「討論區」曝光,不少人的地址更是「巨細無遺」得連「門牌」也一併披露。事件雖引起「私隱專員公署」關注,派員調查之餘,亦要求網站刪除有關資料,但執筆之時,卻未聞有藝人就此事「申冤」。
地址,是私隱無疑;但地址,卻亦通過無數的「合法渠道」,供大眾索閱。久而久之,藝人對此也「習慣成自然」。就像遊人如鯽的張國榮故居、鄧麗君故居,在二人生前,不早就是影迷拍照留念的地方?
要找出別人住處,最簡單的方法是「車輛登記查冊」,只要掌握車牌號碼,即可到運輸署索閱車主的登記資料。假使車輛以獨資公司註冊,可繼續從稅局查冊發掘資料;倘以有限公司註冊,則可到公司註冊處做「商業登記查冊」。所費無幾,公司股東資料,包括身份證號碼及註冊住址等,便一目了然。
因此,明星藝人的住址,早非秘密,「八卦」雜誌甚至連買入日期、交易中的賺蝕,亦一概刊登披露。相信,這次網友張貼的文章,也不過是從多本娛樂雜誌剪輯而得。這不禁令人疑惑︰公開「已公開」的資料,又如何算是侵犯「私隱」?
如此想法,實太輕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包括︰須得當事人同意及以合法方式收集資料、須保持準確和最新、須保護所得資料免外泄、須定明用途、不可改變收集時定明的用途,以及當事人有權查閱及修改資料。
在網上發放他人地址,明顯改變了資料原先的用途,政府容許公眾查冊的原意,並非讓人用作「茶餘飯後」的「談資」;而當事人更沒有同意資料在網上公開。將查冊所得的資料,在他處披露,亦違反了「保護資料免外泄」之原則。犯者會被私隱專員公署起訴,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藝員並非隱士,但私隱專員,卻不能視之為「隱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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