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一個教師團體,為慶祝國慶,辦了一個「深圳一日遊」。在開學首月的一個周末,竟有800個會員及親屬參加,可見老師要自我解壓鬆綁,總可以安排到時間「忙裡偷閒」。筆者也碰到不少相熟、多年不見的朋友,難得境外相逢,也在蓮花山上鄧公像前合照留影。
內地場館限制 近年才出現
一日行程包括觀賞3個大型表演,除了戶外演出的「金戈王朝」外,其他兩個舞台表演均要求觀眾不可攝影。長期以來,在香港音樂廳觀看室內演出時,總有「不可攝影或錄音」這個場規,但作為遊客到內地看此類大型表演,卻是近年才有如此規例,是進步,還是多了限制呢?這類大型舞台表演,其觀賞形式類似在紅磡體育館看演唱會,覺得毋須禁止攝影的會說:「只要拍攝時不閃光,便不會影響到演出者,況且一般相機閃光燈的效用也只不過三數公尺,在如此場合也用不著。」又或者:「拍攝了照片和未來過的朋友分享。」
而制定禁止攝影這規例的人,則可能是照顧到表演內容及形式的知識產權,就如禁止在電影院內攝錄。另外以往要用菲林時,拍照也會考慮沖曬費用,但現時數碼攝影成本既低,令人容易濫拍。加上開機拍攝,縱使沒閃燈,相機觀景的液晶屏幕也會成為黑暗場地的光污染,因此為了維持觀眾觀賞時的集中,倒不如作一個整體的限制。
自己想一想,也是言之有理。既有規定,也便克制拍攝留念的慾望,而無須考慮取景拍攝,可以更集中和深入欣賞。
可惜,有些團友還是拍了,更有人用閃光燈及錄影,弄到台上工作人員要在中場再展示「不准攝影」的燈牌。嚴以律己,遵守規矩,自己做不到也便是了,但他們也不想想主辦團體和同行團友的形象也會因而受到影響。 ■教育評議會副主席 許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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