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6年10月12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副刊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翠袖乾坤:愚忠「搶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0-12]

翁靜晶

 各為其主,本亦無可厚非,但這當中,若脫離了中庸之道,則會淪於偏激。一名印傭,擅闖沈殿霞的病房偷拍;肇案之僕人,倘受命於僱主而以身犯險,未免是太過愚忠,假如是自作主張,則更加是不可思議。

 醫院偷拍,可招牢獄之災。《醫院管理局附例》第七條,列出一系列在醫院範圍內不被允許的舉動,包括攜帶動物、吸煙或使用燈火、影響秩序、粗言穢語、製造噪音等等。 未經病人及院方職員同意的照片拍攝、錄像,或用繪畫的方式把病人容貌勾畫,也在禁止之列。以上措施,乃避免對病人造成不良影響,犯者最高可罰二千元及監禁一至三個月。

 然而細看法例,偷拍屬於違禁,但未經病人及院方職員同意的「搶拍」 ,也是同等罪嫌。此例歷史悠久,可恨執法不嚴,不為大眾所熟知,而部分傳媒,亦從未將之正視。

 素來,公眾對於在醫院內拍攝的影像,習以為常。報章電視,不時看到各類意外的傷者,被送入醫院時血流披面、或在病床上插滿管子和儀器的狼狽照片。除筆者屢次在專欄中提出此舉屬於違法之外,似乎就從來沒有人質疑過,在醫院內拍攝是非法行為,而熟知法例的院方,亦鮮有因此報警。前陣子某大律師因下體出血,由兩名妓女陪同送院,就被拍下不少大鬧醫院的照片。難道,這又是得到了病人及院方職員同意的拍攝?

 這一次,涉案之印傭快速被拘捕,又一次印證了名人的案件,特別受到關注。假如及早就讓公眾建立有關的認識,是否能更有效地防止事件之發生?

 法庭,是另一個禁止拍攝之地。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拍攝進入或離開法庭人士的照片,乃非法之行為。但此例,同樣是「如同虛設」;是否亦要等到有「名人」涉案,才會引起執法的意識!

 沈殿霞事件的教訓,是執法和立法乃同樣重要,而保護名人和普通市民,更不容以雙重標準對待!這,亦堪稱作中庸之道。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副刊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