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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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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監會兩度卸責令人失望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0-27]

 私隱專員公署昨公布警監會在互聯網上泄漏投訴人資料的報告,批評警監會未有採取足夠措施防止機密資料外泄,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警監會則即時作出反駁,聲稱不接受私隱專員公署報告,並指資料外泄的責任在於秘書處公務員。

 我們認為,近2萬名投訴警方的市民及被投訴警員的資料從警監會外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警監會至少應負上監管不力及領導無方的責任。然而,警監會先是將責任歸咎於外判商,後又推給屬下秘書處。這種一再推卸責任的做法,實在令人失望。有關方面應在私隱專員公署調查報告的基礎上進一步追究責任,以遏止這種卸責歪風。

 警監會身負監管全體警員職業操守的重任,廣大市民正是出於一種信任,才放心地將有關機密投訴資料交給警監會。保護這些資料不被外泄,是警監會義不容辭的責任。警監會秘書處雖然是政府部門,但更是警監會屬下的執行機構,其日常工作受警監會的領導與監督。因此,即使是秘書處日常管理混亂導致機密資料外泄,警監會也難逃領導與監管不力的責任。警監會將責任推給下屬辦事機構,與早些時候將資料外泄責任完全推給外判商一樣,都是缺乏承擔、不負責任的表現。警監會以這樣的態度來處理問題和對待工作,實際上是在自損其在市民心目中的公信力。

 儘管條例沒有賦予私隱專員公署對有關機構作出懲處的權力,但這並非意味著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行為不應受到相應的處罰。在警監會拒不認錯的情況下,有關當局可以考慮對市民投訴警員資料在互聯網上外泄事件作出進一步調查,找出問題的癥結,既釐清警監會與秘書處的關係,理順警監會的運作,又能明確責任歸屬,防止同類事件重演。(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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