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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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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罰屢犯應判罰停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02]

 淫褻物品審裁處昨天一致裁定,刊登偷拍藝人鍾欣桐換衫照片的一期《壹本便利》,維持評為二級不雅物品。影視處表示,會等候覆核結果,考慮是否向雜誌發出告票。我們認為,《壹本便利》屢罰屢犯,癥結在於目前的懲處機制沒有阻嚇作用,政府須進行檢討,循兩方面增強阻嚇力,一是要求上訴庭作判刑指引,加重刑罰;二是對屢犯不改的刊物,考慮判罰停刊。

 影視處迄今接獲涉及《壹本便利》刊登女藝人更衣偷拍照的投訴累積達2870多宗,該雜誌亦曾14次違規,其所從屬的壹傳媒過往更先後被定罪92次。按現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首次觸犯一經定罪,最高罰款40萬元及入獄6個月,再犯者最高重罰80萬元及入獄一年。但法庭過去對違規刊物的罰則一般較低,每次只是判罰區區1000至50000元不等,有關傳媒甚至把這類罰款視為廣告成本。這與其侵犯私隱和賣弄色情而促進的銷量和廣告收入相比,實為九牛一毛,不僅起不到阻嚇作用,而且助長了其肆無忌憚侵犯他人私隱,販賣色情和暴力的行徑。影視處應向該雜誌提出檢控,若經上訴後罰則仍然過輕,當局應向上訴庭要求作出判刑指引,倘日後出現類似個案時,法庭可按指引判刑,避免再出現輕判的情況。

 若法庭未能按指引判刑,政府應考慮修例,對再犯個案可判罰停刊。修例可能引起爭議,但判罰停刊對屢罰屢犯的傳媒,才具有真正的阻嚇作用。當局還可認真考慮引入類似公屋的扣分制,設立對刊物的衡量標準,如累積投訴達多少宗、違規多少次,即可扣多少分。若扣完分,即可判罰停刊。對屢罰屢犯刊物扣分直至判罰停刊,既可顯示法律對屢犯不改傳媒的容忍有限度,以維護社會道德底線,減少對社會特別是青少年的毒害,又可阻止害群之馬敗壞傳媒界聲譽。(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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