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一
嚴格實行養殖場登記管理制度。於12月底前在網上發放登記養殖場企業名單,未公布的飼養場及對應生產企業的蛋類產品一律不准出口。
措施二
已要求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蛋類產品進行蘇丹紅項目檢驗,確保出口禽蛋及其製品不含蘇丹紅。
措施三
從2007年1月1日起,出口蛋類產品貨架銷售包裝上必須標註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衛生註冊登記號,養殖場名稱、地址、備案號,生產日期和生產批號。
措施四
從明年元月1日起,對供港蛋類產品出具衛生證書,註明與貨物包裝相一致的生產企業名稱、地址、衛生註冊登記號等。
措施五
凡發現出口蛋類產品含有違禁藥物及添加劑的,一律依法監督銷毀,並取消備案飼養場及對應生產企業出口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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