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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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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喜小業主應追討賠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06]

 在香港仔添喜大廈塌篷意外中負有賠償責任的「屋宇管理有限公司」東主,涉嫌在清盤前將資產轉移,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欺詐等六項罪成,押後判刑。

 添喜大廈賠償案引起社會極大爭議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現行法例下,涉案的酒樓、大廈管理公司等多名被告均可通過破產、清盤的方法逃避法律責任,最終由走不脫的小業主承擔大部分的賠償金和訴訟費,變成無辜的代罪羔羊。法庭判決添喜大廈管理公司東主的欺詐罪成,不僅伸張了社會公義,為小業主追討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更重要的是形成案例,警示那些企圖通過移形換影逃避法律責任者,不要以身試法;否則,難逃陷身法網、人財兩空的下場。

 管理公司東主在法庭頒令清盤後,以1元的代價將其名下價值3,700萬的多個物業轉走,明顯就是為了不作賠償,逃避法律責任。法庭判管理公司東主犯欺詐罪,小業主可以向管理公司東主循民事途徑追討賠償,追查資產所在。如果這些資產變賣,小業主有權追查這些錢的所在,以得到合理賠償,彌補部分損失。

 雖然小業主十分依賴物業管理公司對大廈環境的維護管理,但是由於目前物業管理行業不受監管,以至良莠不齊。有不少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挪用住戶管理費,甚至因經營不善而倒閉,卻遺留法律責任給其管理的大廈小業主,令一眾小業主蒙受損失。法庭昨日的判決也提醒當局,有需要在香港推行物業管理公司發牌制度,成立獨立的審裁架構,以監管及專責處理大廈管理問題,確保物業管理公司質素,保障業主權益。

 小業主亦應從添喜大廈賠償案中吸取教訓,積極參與立案法團的事務,關注大廈的維修管理,督促業主立案法團購買樓宇第三者保險,降低風險,避免添喜大廈的不幸降臨自己身上。(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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