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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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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鈴還須繫鈴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13]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1999年6月26日人大釋法事實上已經肯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但2001年7月20日終審庭卻在「莊豐源案」作出與人大釋法相抵觸的判決。事情發展到現在,對解決「莊豐源案」的後遺症,香港各界已提出不少方案,但還沒有一個是「解鈴還須繫鈴人」的辦法。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由來已久,本來問題不嚴重。香港回歸後至2001年7月20日終審庭「莊豐源案」判決前,累積人數不到二千人。當時來港產子者往往有親友在港,費用自理,對香港的醫療衛生和社會福利制度不產生衝擊。他們在港出生子女不享有永久性居民資格。如其父母任何一方已在港定居或已享有居留權,該子女才可以在香港定居,否則也不能在港定居。

 莊豐源的父母皆為內地中國公民,在持雙程證來港探親逾期居留期間,於1997年9月29日在香港誕下莊豐源。其父母因逾期居留被遣返,莊豐源也面臨遣返的命運,由其祖父作為監護人代為提起訴訟。

莊豐源案終審庭的判決與人大釋法相抵觸

 莊豐源的訴訟命運有三:(一)被遣返;(二)獲准定居,但不享有永久性居民資格;(三)獲得永久性居民資格。在判決公布之前,筆者猜想終審庭會「中間」落墨。因為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對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釋法。該釋法指出,「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前3項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為:(一)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已獲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該意見也明確指出:「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由此可見,籌委會的意見已成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法律地位比終審庭為高,故筆者「幼稚地」以為,終審庭不至於給莊豐源永久性居民資格,以免與釋法相抵觸,但作出遣返又不近人情,而且只有入境條例的依據,又缺乏基本法的授權,具有偉大人道主義情懷的大法官也不支持遣返,故「中間落墨」的可能性最大。

 但2001年7月20日的判決卻令人意外,因為一兩年前還表示要充分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終審庭竟然作出與釋法相抵觸的判決。

終審庭作出判決的理由

 判決翌日,喬曉陽立即表示,終審庭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不盡一致」。但令人再次感到意外的是,特區政府並沒有要求終審庭作出澄清,真是百思不得其解。後來翻閱判詞,才知道連政府自己也不承認有關釋法的法律效力。該判詞指出:入境處「處長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就第24條第2款第(1)項作過對香港特區法院具約束力的解釋。」原來如此!

 終審庭是非常講「道理」的。它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法院沒有約束力的三個理由是:(一)基本法第24條屬於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不是範圍外即中央管理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條款。(二)對第24條第2款第(1)項的釋法並不是應香港特區要求作出釋法的。(三)當事人雙方的大律師都認為釋法對本案不構成約束力。

 判決後不久,香港部分媒體和法律界人士還高度評價終審庭的罕見智慧。事情發展到現在,對解決「莊豐源案」後遺症,香港各界已提出的方案歸納起來約有八九個之多,但卻還沒有一個「解鈴還須繫鈴人」的方案。(本欄每周三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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