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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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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法不要好心做壞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20]

 ■卓 偉

 剛去世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佛利民曾說過:「多年來,我對反壟斷法的認識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我剛入行的時候,作為一個競爭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壟斷法,我認為政府能夠通過實施反壟斷法來推動競爭。但多年的觀察告訴我,反壟斷法的實施並沒有推動競爭,反而抑制了競爭,因為官僚總捨不得放棄調控的大權。我得出結論,反壟斷法的害處遠遠大於好處,所以最好乾脆廢除它。」

要提防公平競爭法的負面效果

 作為自由經濟論者的佛利民,對於各種限制市場的法例不滿,是可以理解,但是反壟斷法或公平競爭法,無論是什麼的名目,目的一定是促進市場的競爭、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為基本,那末為什麼佛利民會得出這麼一個結論:公平競爭法反而會抑制競爭,即是結果與原意相反,作為世界知名的經濟論者,佛氏的說法不禁令我們深思,推行公平競爭法要考慮的各種問題。

 經過長時間的研究,政府終於推出了「香港競爭政策檢討報告」,並進行諮詢。事實上「完美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只是經濟學家的假設,現實市場是並不存在,所以政府要在市場經濟中維持公平競爭,社會上沒有人會反對,現時各界爭論的地方不是該不該立法,而是該如何立法。報告中最為人爭議的是,建議推行跨行業規管以及建議中的七種受規管的反競爭行為。

 有人擔心跨行業的競爭法成效不大,這亦是很多自由經濟學家如佛利民擔心的地方,因為競爭法訂立之後,意味各競爭企業之間的法律訴訟會相應增多,而一些財雄勢大的企業會利用自身巨大的資源運用法律訴訟去針對一些中小企業的對手,這自然是強弱懸殊。中小企業根本不能應付天文數字的訴訟經費,這條法例變相成為了一些大財團打壓其競爭對手的武器。

 我們知道商業市場的競爭是十分激烈的,有時候小企業為求生存,做生意難免會各出其謀,在覆蓋面極廣的公平競爭法下,可能很容易便會觸及反競爭行為,小商戶便會因此犯法,繼而面對法律訴訟過程,恐怕很多小商戶都會因此而結業。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擔心競爭法會引來反競爭的效果,因為這會為財雄勢大的企業提供一個法理上的工具,打擊競爭者,而且亦會令到很多小商戶動輒得咎,經營也成問題。

管得太寬不利於中小企業發展

 另外報告中提出了會抵觸法例的行為:分別是「操縱價格」、「串通投標」、「分配市場」、「設立銷售及生產限額」、「聯合抵制」、「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準則」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過要入罪還需要有一個前提,就是證明是有扭曲市場的意圖,或是有扭曲正常市場運作及削弱市場競爭的效果,方算違法,目的顯然是為了減低中小企業誤墮法網的危機。

 不過面對如此廣闊的範圍,這些限制就是否有用呢?就如何扭曲市場的意圖及效果,檢討報告沒有交代;至於「意圖」及「效果」是否成立,將由法庭按每宗案件裁決。即是說將來會有很多這類型的案件,需要到法庭上解決,這不禁令人有前面提到的擔憂,小商戶將處於絕對的劣勢。

 現時世界各國所制定的各種公平競爭法,基本上分以下三大範疇,包括:反競爭行為:即規管阻礙對手進入市場或打擊對手的不公平行為,例如價格操控;並包括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濫用市場地位:對市場領導者利用其市場地位干預公平競爭的行為,作出限制;以及對併購活動規管:對市場內的併購整固活動作出規管,確保市場仍存在公平競爭環境。但香港這個自稱全球其中一個經濟最自由的城市,所訂立的競爭法範圍不僅是無遠弗屆,更是語義不詳,難免令人憂慮這是否真正能保證到公平的競爭。

 市場寶貴之處,在於其競爭機制,優勝劣敗,是最有效率的資源分配機制。我們要小心制訂公平競爭法,就是因為這條法例稍為越界,就會影響到整個市場機制的運用,變成佛利民所擔心的情況,好心做了壞事。(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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