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6年12月23日 星期六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社評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內地孕婦湧港產子的法律與道德問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23]

符應文

 內地孕婦湧港產子近日引起了香港各界的嚴重關切,這是十分自然的事,因為此舉引起的,不僅是本地孕婦產房被佔用,部分內地孕婦不交足醫藥費應否發出世紙者的問題,也不僅僅是此舉是否有助香港解決出生率低的問題,而是不及時制止,可能引起更嚴重的法律、社會、經濟及道德危機,並嚴重衝擊香港與內地關係的問題。無論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都應高度重視,盡早妥善解決。

終院有關判決是根源

 首先從源頭上看,它顯示了當年特區終審法院未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相關條文的解釋居港權問題的錯誤,並末得到糾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制地位並未在香港得到確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三)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對該條款,人大常委會在1999年「六.二六」所作釋法中,明確指出:「其中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的規定,是指無論本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出生,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條件的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籌委會1996年「八.一○決議」指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但令人遺憾的是,2001年7月20日終審法院對莊豐源一案作了違背人大常委會「六.二六釋法」的判決,使於1997年9月29日在香港出生的莊童能於在港住滿7年後享有居留權,而其時莊之父母並非在香港定居,亦不享有香港居留權。

為香港帶來沉重的負擔

 其次,香港社會並未認識孕婦湧港產子可能令香港社會經濟出大漏子,會為香港帶來沉重的負擔。有評論直指:內地人口超過13億,每年內地孕婦估計約2000萬人,該數字還會逐年增加。目前才不過千分之一來港產子,香港產房就人滿為患,如來了千分之二、三、來了百之一,情況將相當嚴峻,給香港特區政府的醫療、學校、住房、交通、社會福利等方面帶來難以承受的負擔。

引發道德危機 衝擊內地政策 

 第三,孕婦湧港產子還引起不少道德危機問題,並嚴重衝擊內地的政策法律。有評論指出:「來港產子」的父母與本港並沒有密切聯繫,他們中一部分還是為了逃避內地「超生」罰款而來,且有相當部分還存在著拒絕承擔撫養責任,使「本港產子」淪為雙親健在的孤兒,讓政府承擔撫養責任。這並不符合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如讓該風氣蔓延,對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將有非常不利影響。更嚴重的是,內地仍有不少人重男輕女,生下女嬰或畸嬰、愛滋嬰遺棄香港,這條數怎樣算?

 筆者認為,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及政府,在對待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上,應高瞻遠矚,看到其繼續發展對香港社會政治、經濟乃至道德帶來的重大衝擊,對內地法律、政策帶來的重大干擾,對一國兩制帶來的重大損害。(文匯論壇)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社評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