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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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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承包屆滿或可續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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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七審稿對農地承包的規定,有如給農民吃了「定心丸」。

 【中新網北京24日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5次會議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無疑給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

 原物權法草案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有常委會委員在審議中提出,在農村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中國將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制度,為了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讓農民吃「定心丸」,應增加土地承包期屆滿可以繼續承包的規定。

 本次草案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規定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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