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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金新
商業運作是千差萬別的,不能用一個跨行業的法律,去處理各有特點、日新月異的不同行業的營銷手法。而且,「小政府」根本管不了「大市場」,強行立法將會使得市場缺乏活力,令中小企業面對無窮無盡的訴訟,並令消費者支付訴訟的代價。
公平競爭法的諮詢工作即將結束。立法者的說法,是加強了市場的競爭環境,增加市場活力,對消費者有利。官員還以打足球為比喻,需要訂立規則,並設立裁判員,有利於球賽公平進行。
不可把不同行業當成一個行業監管
我們認為,這些想法,是一種烏托邦理想。「小政府」根本管不了「大市場」,越是要以法律干預,越是要跨行業設立規則,結果不同行業受到不適合本行業的規則監管,使得市場機能戴上了枷鎖,缺乏活力,增加成本,令中小企業面對無窮無盡的訴訟,轉嫁到零售價,令消費者支付訴訟的代價,這是沒有人得到好處的遊戲。最大的得益者,只是律師和大律師。
不同行業的運作,幾千年來已經形成一定的習慣和運作規律,突然間加上法律的束縛,再由不懂商業的人去做法官,作出裁判,一定烏龍百出,結果,大多數的中小企業活力不再,綁死了,自由競爭沒有了,香港也不成香港了。
公平競爭法的誤差,就是把不同的行業,當成為一個行業去管。超級市場的監管,肯定不同於汽車行業的監管,更不同於銀行業的監管。這是每一個市民都懂得的道理。跨行業的管理方法,就等於是以足球的比賽規則,來規限羽毛球、網球、水球、保齡球、木球。這是不會成功的。足球的手球、越位、十二碼、換人等等規矩,絕對用不到保齡球和網球比賽。何況,商業的競爭,完全不同於二十二個足球運動員在一個球場的競爭。商業競爭,是幾十萬人參與的,有幾千幾百個行業,千差萬別,怎能由球證吹一下哨子,決定誰越位、誰犯手球?怎能由球證決定什麼時候開角球,幾十萬人一齊起跳頂角球?法官完全沒有這個本事。
法例中的反競爭條款不具可操作性
法例中的「反競爭行為」,是很抽象的,很難作出規限,例如,麵包店過了下午3時,麵包就會減價,超級市場的麵包卻不會減價。但大型的企業,可以隨便提出訴訟,禁止成本較低的中小企業以某一個較低價格出售,禁制命令一下,中小企業立即無招架之力,禁制得三四個月,中小企業不能營業,舖租人工照付,支持不了,一命嗚呼,以後申訴也沒有用了。
法例中的「綑綁銷售」,對於中小企業是一個陷阱,業者動輒得咎。有關訴訟大大增加中小企業的成本,影響了許多行業的營銷技巧多樣化。茶樓提供收費的花生或泡菜,報紙檔欠輔幣以糖果或其他物品代抵,幼兒園收了學費又收生日會費是否「綑綁銷售」?業主出租房屋要求租客也租車位,會不會犯法?文具店賣墨水筆沒有自來水吸膽要顧客另行購買,將來會否引起訴訟?現在主張立法的人,認為住宅單位的管理費包上網服務,就是「綑綁銷售」,跨行業立法,假如寫成條文限制一種商品配搭一種商品銷售,其必牽涉許多不需立法的行業,變相限制企業現時採用的營銷手法。
不應扼殺小企業的生存空間
將來有關委員會的成員擁有建議起訴或者豁免起訴的權力,假如一旦誤用,成為判例,香港的商業營銷創意立即受到窒息,只能集中於規模效益方面的競爭,規模大的企業佔盡優勢,吃掉小企業,競爭的環境更加不公平。這只是形式的公平,實質上極不公平。
任何商業社會,中小企業最靈活,銷售方式最多,因此生機蓬勃,可以創造許多就業職位,使市民都有工作做,歐洲許多國家都立法保護小餐廳、小士多、小店舖、小企業,目的就是保護街道文化和文化水平較低的社群有就業的機會。這才是真正一個公平、和諧、合理的社會。
商業運作是千差萬別的,不能用一個跨行業的法律,去處理各有特點,日新月異的不同行業的營銷手法。作為裁判者,對於各個行業的規律、營銷特點、旺季淡季、款色變化,是一個門外漢,他怎麼可能作出公平的裁決?小型店舖經常減價,贈送禮品,其中追隨市場變動,銷售手法是千變萬化的,很難說是不公平的反競爭行為。電子產品受科技更新影響,價格下跌很快,有關商號經常大減價,這些減價是必要的,落伍的商品再不清貨,虧損更加嚴重,這些價格調節並非是外行人容易理解的。企圖用一個死板法律條文,來監管不同行業、千差萬別、千變萬化的市場,一定會出錯,一定會把做生意靈活、自由的香港變成了死氣沉沉的香港。希望公平競爭法不會「以足球規則去規管羽毛球網球」,弄得小企業無所適從。
立法,不是對所有問題都有效,法律訴訟需要很高成本,對於商業營銷,成本更加巨大。我們香港營商成本已經很高,降低成本還來不及,為什麼還要加重訴訟成本?(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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