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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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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者有其屋」 並非擁有房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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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難,已日益成為中央以至各級政府必須正視的重大課題。

 【本報兩會報道組北京4日電】今年全國政協「1號提案」的主要撰寫者之一,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莊威向媒體表示,在「居者有其屋」的政策設想中,是著眼保證低收入者有房住,而非擁有房產。

 對於政府如何解決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莊威表示,必須建立保障性住房制度。而要將此類房屋分為兩種:一是保障性的商品房,二是保障性的租住房。其中保障性的租住房又分為普通性租住房和廉租房。這些保障性的住房必須由政府投資建設。他提出,保障性商品房面積不能超過70平方米,一般一居室30平方米,兩居室50多平方米,最大的3居室也要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

建立住房制度

 為保證保障性商品房被中低收入人群買到,莊威建議,除了要出示相關的低收入證明以外,還要進行入戶調查和走訪,並在小區和媒體上進行公示。無人舉報後,再經過審核,才有資格購買。「同時還有兩個條件:除擁有本市戶口以外,還必須有3年以上在本市工作的記錄,這樣才能證明你為這個城市做了貢獻,政府的福利才能惠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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