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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國證監會網站日前公布《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草案規定,期貨公司若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其控股股東淨資產不能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下同)。
6日公開諮詢 15日起施行
上述兩法規於4月6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將於4月15日起施行。同時將允許交易所在會員制外還可採取公司制。
草案還規定,欲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期貨公司,除控股股東淨資產要求外,還需滿足其他條件,包括申請日前3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詳細計劃等。
此外,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具備的條件首先是實收資本和淨資產均不低於3,000萬元,正常經營2年以上,在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至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淨資產均不低於2億元。
須持續符合風險監管指標
除此之外,大股東的條件還包括其淨資產需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於淨資產的50%,不存在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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