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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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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通識:匯款先河——唐代的飛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5-16]

陸茂清

 近代以來,郵政匯款已風行世界。因郵政業首創於西方,是列強入侵帶來的副產品,便有人以為匯款這一行當也是西風東漸。實際上,早在唐朝中期,我國就已有了這種匯兌方式,當時稱之為「飛錢」,也叫「便換」。

 唐王朝的建立,開創了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京都長安商賈雲集,市行遍佈,店舖櫛比鱗次,南北東西的商人攜帶各地特產,趕赴長安經銷,然後帶著銷售得來的錢返回原地,採購了貨物再來京師做生意,就這樣往復奔波。

 生意人的本利數額巨大,帶著大批銅錢上路,笨重又體積龐大,非得車載馬馱,旅途辛勞可想而知,而且擔驚受怕,若遇盜賊,弄不好人財兩空!據此一些商人想了個辦法,請看《新唐書.食貨志》:憲宗時「商賈至京師,委錢進奏院,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得取之,號曰『飛錢』。」

 「飛錢」的具體操作是這樣的:

 其時,各個「道」(唐代地方行政區)在京師都設有名為「進奏院」的機構,其職責是呈交奏章、傳遞文書、交納賦稅等,如同現在的省、市駐京辦事處。商人把錢交給「道」設在京都的「進奏院」,「進奏院」接受後,當場填寫一式二份票券,票券上載明交錢人的姓名、錢款數額,以及取錢機構的名稱,地點。票券的一份交給商人,另一份由「進奏院」收執後,著專人傳送本「道」的取錢機構。

 商人輕裝登程返回本「道」,「合券乃得取之」,就是至取錢機構出示票券,經辦人核對二份票券相符後,將錢如數付給。

 進奏院接受商人的錢,並非全數押運回本「道」供商人提取,而是充入「道」向朝廷交納的賦稅中;「道」應交的賦稅,也就用不著全數運往京都了。這樣,安全而外,又免去了諸多麻煩與勞頓,誠如《國史舊聞》卷二十九「飛錢」所云:「商人納錢京師,可少慢藏之患;地方納錢中央,可省轉搬之勞。」

 元和七年(公元812年),唐憲宗下令,飛錢業務由朝廷的戶部、度支、鹽鐵三司統一經營,收取手續費,定每飛錢—千貫(一貫一千文)付費一百文。

 飛錢的出現,免去了攜帶巨款長途跋涉之苦,促進了商業的繁榮。其匯兌形式,諸如一式二份票券、填寫項目、甲地交款乙地取款,交款與取款手續,與近代以來的郵政匯款基本相同,名副其實是匯款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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