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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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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兵器庫」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5-17]

翁靜晶

 數年前有本廣受歡迎的書,叫《往事並不如煙》,單看書名,亦叫人深思。譬如說,案底是終生的,但通過了《罪犯自新條例》,卻又可以將之隱沒於人前,好比是不留痕跡的輕煙;然而,當這美好的幻象破滅,且又驚悉,原來案底,從未曾消失於虛空中……

 旺角破獲「兵器庫」,一間體育用品公司內被搜出八百多件違禁武器,還有三把弩(視作槍械),七十多歲的老東主被判入獄三個月。法官謂,東主的所為,有可能令武器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影響社會秩序。姑勿論三節棍、九節鞭和飛鏢等在武俠小說中出現的兵器,是否為一般犯罪分子所慣用,判刑的另一關鍵,卻是可圈可點。

 被告曾以「不了解法例」,作為犯法的求情理由,但法庭卻因照老翁在十七年前曾犯同類案件為由,不接納這辯解,拒判以罰款或緩刑,令之即時入獄。按《罪犯自新條例》所載︰「不論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三個月或罰款超過一萬元」以及「經過三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的話,那麼當事人不單可以毋須在人前披露曾經犯罪,別人也不得因此而將之解僱;最重要的一環,是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均不需要提出他曾被定罪的證據。換句話說,符合了以上條件,當事人假使在三年期限過後,再干犯同樣罪行,於審訊中亦作「初犯」論,不會被視為重複犯案而加刑!條例之用意,明顯是為了鼓勵罪犯在受罰後,短時間內不要重投罪惡。

 老店東十七年前的判刑,估計未超過監禁三個月及罰款一萬元之量,那法院還是要抽出這個案底,並憑藉這理據,排除了懲罰較輕的罰款和緩刑,而要老者入獄,是否太過重手?慘的是,即使提出上訴,所需時間大有可能超過監禁的刑期,說什麼「三年洗底」,原來「往事並不如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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