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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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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宗BT案:「古惑天皇」敗訴入獄3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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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惑天皇陳乃明上訴終審法院被駁回。

 【本報訊】全球首宗因利用BT「點對點」技術上載電影被控侵權,於裁判法院被判囚3個月的「古惑天皇」陳乃明,去年於高等法院上訴失敗後再上訴,昨日終審法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乃明須即時入獄,繼續其餘下約兩個月的刑期,成為香港首宗因上載電影而須面對監禁刑罰的案例。

 以「古惑天皇」為網名而廣為人認識的上訴人陳乃明(38歲),05年11月初被裁定利用BT技術上載3齣西片《宇宙深慌》、《夜魔俠》和《選美俏臥底》,違反《版權條例》罪成而被判囚3個月。

 陳乃明昨天在宣判前一刻才輕鬆步入法院,他向記者笑言「好驚」,隨即又一本正經表示會以平常心面對,他又直言脫罪機會不大,預期不能自由步出法院,但仍希望事件能早日解決,並指「已交低晒搵野畀人」,他於犯人欄內仍從容跟懲教署人員談笑。當法官宣判駁回上訴時,陳乃明雖表現得非常冷靜,卻流露了失望的神色。

有心讓網民隨時下載

 陳乃明的代表律師根據《版權條例》第23條中訂明「複製任何作品指以任何實質形式複製作品,如以紙張、唱片或硬碟等實物以作複製」,認為陳於互聯網上載非以實物作儲存媒體的種子,而電腦檔案是無形物品,並不足以構成侵權。

 不過,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於判詞中表示,現今科技日新月異,日常生活例子足以證明,電子複製品可於網上傳輸,電腦檔案不一定要製成光碟,亦可以再複製。《版權條例》第26條中亦指出,透過互聯網服務,亦可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複製品。他認為被告將3套電影製成檔案,儲存在電腦硬碟內,已經是實質物品。

 法官又指,被告長期開著電腦,保持在連線狀態,網民隨時可下載電影,和主動分發無分別。法官更以路邊的自助汽水機作比喻,指陳乃明的行為與汽水銷售商一樣,是有心放產品等客人自取,這種行為都屬主動分發。

指實物媒體非必須工具

 法官又舉了兩個實例作支持︰一名學者於電腦撰寫書評並存於硬碟內,當他把檔案附加在電郵然後發送給朋友後,朋友便收到檔案的複製品;一名電腦用家擬於網上購買防毒軟件,當他以信用卡形式支付款項後,電腦公司便於網上傳送軟件給用家。這兩個例子,說明在沒有實物作媒體的情況下,複製品仍可於網上發送,實物媒體絕非必須的發送工具。

 法官又指,陳乃明把正版電影複製於自己的電腦中,然後啟動BT程式把電影種子上載網上,促使他人進行下載,明顯地他必首先採取行動才能讓下載者取得複製品,當下載者從網上集合種子重組成整齣電影時,陳乃明已在「分發」複製品,故法官不認同陳乃明在下載過程中擔當著「被動」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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