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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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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創意遇上產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5-24]

文:卡飛

 香港政府在今年1月初推出「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的諮詢文件,強調建立一個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為創意產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有利環境,但文件一出,卻引起兩個主要的討論點—版權持有人的利益及互聯網創作人及用者的權益。

 互聯網最大的影響是打破消費者與生產者的角色,很多用戶都會於互聯網上創作,把文章、照片及多媒體內容上載,又或在論壇上發表評論,形成一個公民參與的空間,所以這次諮詢對本港的數碼資訊業、創意工業、教育事業和言論空間有深遠的影響。

 諮詢文件雖表明要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可能會對資訊自由傳播和個人私隱保障帶來影響,但卻沒有顧及近年來國際社會對傳統版權概念對擁有者與用戶權益分配不平衡的批評。

 根據英國早前推出的「高華士知識產權報告」(Gowers Revie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最完美的知識產權體系要為創新創造誘因,不能阻礙消費者和後來的創新者的分享權利,體系必須在這快速變化的世界中達到適當平衡,令創新者能看得更遠。報告提到的兩個在版權體系中的重要持份者—消費者和後來的創新者和他們的權利,恰好是香港的數碼版權諮詢鮮有觸及的。

 高華士報告認為知識產權制度只應針對真正非法行為,建議引入嚴格有限的合法私人複製准許,讓消費者把購入的內容轉至方便使用的制式,作私人用途,例如,很多人把音樂光碟的內容複製到手提MP3機,其實違反了版權容許限制,雖然唱片公司沒有追究,但這做法仍然可說是非法的,可以說唱片公司置用戶於不義。近年唱片公司把部分唱片加密,用戶不能抄錄成iTunes制式,小則令用戶不便或蒙受損失,更甚則可能有反市場競爭之嫌。

 後來創作者這概念也是重要的。我們雖然推崇原創,但其實沒有甚麼創作是沒有受到前來者影響的,而開放部分舊版權給公眾使用,便利更多人能合法地進行創新,在今天數碼時代是再適合不過。前來者在多年充分從公眾身上收取版權利益後,理應把作品回饋社會。

 討論如何平衡版權擁有者、消費者及後來創作者的利益,不得不研究收費水平及市場競爭。數碼版權諮詢也不能漠視這些問題,不能只以落伍的版權概念單方面打擊侵權掛帥,必須全面平衡各方利益。消費者也要意識到他們是有權爭取更多的。政府不能偏聽有組織和國際財團支持的一方,也要致力保障消費者和本地小型創作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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