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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東主出庭聽審,獲悉自己須賠逾千萬元後,坦言無錢賠償。
【本報訊】一名的士司機,於01年愚人節在筲箕灣「328餐廳」閣樓晚膳,離開時疑踏中地面的積水從樓梯上層滾落地下後,證實頸部以下癱瘓,終身殘廢。高院法官昨裁定被告食肆東主有責任保障食客安全,但事發餐廳的樓梯又窄又濕,梯旁又只有一排扶手,明顯是東主的疏忽,故下令他向事主賠償1,250萬元。但食肆已結業,現靠領取綜援過活的東主不滿裁決,稱會上訴。
法官認為,原訴人於事發後失去工作,需額外聘請兩名工人照顧其起居飲食,而他的身體不但出現永久殘缺,亦會出現情緒低落等心理問題,再加上出院後的住屋費、醫療費等,餐廳東主須向原訴賠償共1,250多萬元。
原告湛長勝(譯音),55歲,事發前為自僱的士司機,審訊時須乘坐輪椅上庭作供;答辯人即食肆東主翁柏華,由97年至05年間於筲箕灣金華街租用地舖連閣樓經營「328餐廳」。
東主有責確保食客安全
法官於判詞中指出,他並不相信答辯人聲稱不知道店舖的牌照不容許店內設置樓梯,呈堂的保險文件、食肆圖和商業登記證,已顯示牌照範圍只包括地下,故認為答辯人並不誠實。然而,即使答辯人不知道樓梯的合法性,作為食肆東主的他,也有責任確保食客的安全,事發樓梯是通往閣樓的唯一路徑,答辯人不但沒有保持它的清潔,也沒有顧慮地上的積水和紙箱會對食客造成危險。
法官又指出,他相信原訴人及同行友人的供詞,認為事發當日由於食肆地下滿座,職員便把他們帶上閣樓,而非答辯人所指是原訴自行走上閣樓。法官又認為,即使原訴人當天喝了兩樽啤酒,他仍能保持清醒狀態,並非答辯人指他因醉酒而倒地。
法官指答辯人圖避責
法官續稱,他不相信答辯人指原訴在到達地下時才跣倒,而且意外後仍然清醒,又否認事後挾著原訴人並拖他出食肆後等待救護車,以進一步弄傷原訴,事發後亦已把食肆的經營權交給員工,法官認為答辯人並不可信,並意圖逃避責任。
事發於01年4月1日,原告和朋友於食肆閣樓晚膳,不久原告妻子和女兒出現會合他們。至晚上9時許,原訴沿樓梯落到地下,由於樓梯狹窄,又有積水,便在樓梯上層滑倒,跌倒地上。救護車及後奉召到場,將他送到東區醫院,醫生證實原告頸部以下不能動彈,四肢癱瘓,永久無法康復。
被告揚言向特首告御狀
發生意外的餐廳已結業,現在變成凍肉公司。現年60歲的被告翁柏華為前餐廳東主,現領綜援過活。他對裁決感到不滿,又質疑對方傳召的目擊證人根本不在場。翁並形容「心情完全沒什麼,反正我都沒有錢。我會向特首曾蔭權告御狀。」翁又謂「錢是另外一個問題,最重要的是公理何在?」
另外,據電子報道,該建築物的業主已賠償20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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