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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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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2] 吳邦國講話精義:不能違背《基本法》

薛鳳旋 香港大學教授 全國人大代表

 回歸十年,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在北京一次隆重的慶祝《基本法》執行十周年的大會上作出了重要發言。委員長明確指出中央與香港特區要嚴格按《基本法》辦事。他發言的要點如下:

 (一)香港是國家的特殊地方行政單位,一切權力由中央授予,並沒有所謂《基本法》以外的剩餘權力。

 (二)香港奉行行政主導體制。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權力和相互的關係,《基本法》經已訂明,絕對不是「三權分立」,亦不可能向歐美式的非單一制國家的議會制或總統制發展。

 (三)全國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有積極意義,可減少誤解及紛爭。

反對派別有用心

 委員長在這個時刻作重要發言,明顯地針對香港內外某些人,他們正利用對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討論和諮詢,意圖在《基本法》的大原則外,重訂香港的政治體制。他們玩弄《基本法》有關條文中的「最終達致普選」的字眼,想在未來一兩年,大舉行動,推翻《基本法》中已清晰訂明香港特區地方政權的性質,以及否定行政主導,和特首向中央負責等基本原則。他們以「普選」為切入口,重拾「權力根植在香港」的港英舊思路。他們表面上還以「民為本」、「民意為依歸」以達致蒙騙香港市民和國際輿論的目的。

 與此同時,香港亦吹起了「集體回憶」的歪風。所謂「回憶」,就是念念不忘殖民統治。它集中表現在反對「皇后碼頭」的拆遷上。香港不但城市不要發展,經濟也不要發展了,要促進的是對前殖民地的思念。他們更要藉保留殖民地的「皇后」等等,「教育」香港的下一代。這是什麼歷史和文物保護觀!我們是否能以此為公民教育及通識教育的起點?

不應錯誤解讀講話精神

 在香港這個惡劣的政治氣候之下,委員長的語重心長幾乎換來了某些香港傳媒的漫罵。包括一些「消息人士」,也以「並無新意」甚或「委員長過於敏感」,「不信任港人」和「失言」,「不反映中央意見」等說法矮化的曲解講話的重要性,使錯誤解讀彌漫於媒體,企圖阻止市民了解委員長說話的精粹。

 雖說回歸十年成就很大,「一國兩制」的確成功落實,但問題仍然很多。一些反對「一國兩制」的人正在這十年的關鍵時刻,力圖破壞《基本法》。《基本法》的主要目的乃是:我國基於國家和特區人民的利益,建立一個嶄新的地方行政單位,以保障香港的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同時也促進特區和國家的共同融合與發展。想不到中央領導呼籲公務員和全港市民好好理解和執行《基本法》的發言,竟被認為是大逆不道。為何在「一國兩制」落實了十年的香港依然出現這種怪現象,這不能不歸咎於過去多年來在「民心回歸」,「愛國者治港」的落實不力。

應正確理解講話要點

 其實問題並不複雜,正如委員長所說,它是如何正確了解《基本法》,和全面執行《基本法》的問題。《基本法》已清楚闡明香港的政制和選舉辦法。在目前的情況下,香港政府和市民更應以此為基礎,理解香港作為一個地區政權的特點,以應對「政改爭拗」。它包括下列數點:

 (一)香港特區是地方政權,不能等同於主權國。在政制發展上必須充分體現《基本法》有關這方面的條文以及特區與中央關係的條文。

 (二)香港的行政體制已在《基本法》第四章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機構」中具體體現。其中清晰地寫出特首的權責,特首由中央任命,向中央和特區負責。他的功能和政治性質亦很清楚地界定。立法會的功能亦闡釋得很詳盡:它享有有限立法權,同時也不能主動影響政策及財政。

 (三)特區對特首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演變,只是技術上的變更,絕對不應,也不可以改變《基本法》中他們既定的性質和功能。

 (四)作為授權的主體,中央要對特區各個行使權力機構進行監督,並通過對特首及主要官員的實質任命,對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包括議事規則)進行備案審查等。

 明確上述,特區的所謂「政制發展」應依循《基本法》不能偏離它所確定的行政和立法功能以及兩者的既定關係。同時,我們也不能將「最終達致普選」的「最終」二字當作「盡快」,而且不理「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前提。特區政府的有關宣傳要以《基本法》這些要點為規範。政府將要出台的綠皮書,更不能出現任何文字上與《基本法》不符或提供違反《基本法》的制度選擇。

 委員長的說話一槌定音:我們要維護《基本法》,以法治精神,按《基本法》辦事。我們絕不能誤信一些別有用心人士的「普選」美言,而破壞《基本法》以及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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