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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據新華社、中新社24日電:再次提請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刪除了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的規定。
去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曾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常委會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有委員認為,「違反規定」的表述含義不清,「有可能成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體正常報道突發事件的借口,不利於媒體對其謊報瞞報開展輿論監督。」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茂林介紹,在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人認為,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應按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信息,新聞媒體也應報道真實情況。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研究,在草案中新增有關規定,禁止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
修改後的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或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對行為人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行為人或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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