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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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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字母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7-05]

翁靜晶

 法庭外,不時會看見戴上口罩、墨鏡,再套上頭巾的蒙面人。他們,多是涉案的被告人、證人,或兩者的家屬,唯恐容貌被刊於報章,招來好事之徒的指點,只有做「蒙面超人」。無奈對於名人,蒙面亦於事無補,姓名一旦見報,這就嗚呼哀哉!猶幸不做蒙面人,還有做「字母人」的解救。只可惜,基於公眾的知情權,這又並非是每一位名人,都獲得做「字母人」的優待。

 反之,在勒索案中,事主不論知名度如何,身份倒是一律保密,以字母代替姓名。此例源於上訴庭的指引;其旨,是避免受害人因畏懼醜事在庭上曝光,鬧得街知巷聞,而拒絕與警方合作,轉向屈服於罪犯。去年九月,男藝人「B先生」因遺失手機,致令內藏女藝人「A小姐」的裸體片段被歹徒用作勒索一案,則獲「身份保密令」之解救。對於從事影藝事業的受害者,大大減輕了輿論的打擊。

 即使不屬於勒索案件,法庭有時亦會考慮,公開事主身份對當事人的傷害,繼而頒下身份保密令,如昔日轟動一時的錢志明詐騙案,受害女星也全是一眾「字母小姐」。對此,傳媒雖是日夜猜測真身是誰,卻也未見膽敢違反禁令者。

 反而,名人的婚姻訴訟案件,才是「重災區」。近年,在這類案件的判詞中,與訟雙方同樣「埋名隱姓」,以英文字母作代號。雖然,《司法程序(報道限制)條例》中,只禁止傳媒報道婚姻訴訟中的詳情,當事人姓名卻非保密項目,但法庭基於家事不涉公眾利益,近年亦尊重個人隱私,讓當事者做「字母人」。只是,當案件涉及名人,傳媒便把法庭的苦心置於不顧,近年如「祥嫂」胞妹洪國華、「電器大王」蒙民偉、「大富豪」夜總會創辦人羅焯等人的婚姻訴訟,全都被詳細報道。

 同樣皆是「字母人」,勒索案的受害者,倒是往往比婚姻訴訟之當事人,走運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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