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按條件收費法律援助基金」和甄別組織,外判案件並在敗訴時代付對訟方律師費。
■2.政府應探討是否可將按條件收費法援基金設為由獨立董事局管理的法定機構。
■3.基金申請者應接受經濟審查,財務資格上限應訂得寬鬆並不設最低限額。
■4.申請人資格須通過案情審查,拒絕批准申請的決定將受獨立董事局所委任的上訴小組覆核。
■5.基金適用於人身傷害、消費者、專業疏忽及誹謗等案件。
■6.基金應鼓勵訴訟人採用調解,並或撥款支付受助一方的調解費用。
■7.基金會視乎受助人能否通過進一步的案情審查而決定在該宗案件上訴中提供法律代表。
■8.基金申請者應繳交初步申請費和分擔費,分擔費比率則按不同的訴訟階段而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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